新中国成立以来,安全法制建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30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机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机制的转轨,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针对市场机制特点,顺应社会发展变革,为规范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巨大作用。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更将安全法制体系建设推向了发展和完善阶段。本文将根据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不同时期的时代特征,重点介绍与之对应的主要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2)
新中国建立以后,经过3年的经济恢复,国民经济得到根本好转。工业生产已经超过历史最高水平,但是我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工业水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劳动部、各产业部和地方政府根据中国当时的情况,参照苏联经验,陆续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令和规章制度。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同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8小时至1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其中规定,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在解雇工人或职员时,应将解雇人员之名单与理由,于10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基层委员会发现此种解雇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事情,有权于7日内提出抗议。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实施范围暂定为:(1)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条例》规定的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养老、死亡。《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9月3~15日,劳动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
“一五”计划时期(1953-1957)
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一五”计划。“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原苏联设计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同时公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月26日,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4年9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9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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