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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足道:炎汝高速爆炸事故,信息披露应透明

  5月19日上午,湖南省在建的炎汝高速一在建隧道发生炸药爆炸,致20人死亡。据了解,事故发生时,隧道现场有24人,目前已有4人生还,其中1人重伤。

  事故导致如此惨烈的伤亡,令人悲痛。抚慰伤亡者家属,防止悲剧重演,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由有关部门主持成立独立的调查组,彻查爆炸事故原因,并提请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责任人。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应向公众及时、准确地披露事故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在爆炸事故信息披露上,在时间上做到与事故调查紧密衔接,在内容上做到清晰准确,方能消除公众疑虑,树立自身公信力。另一方面,根本没有充分证据可证明相关信息公开会危及社会秩序,倒是有“瓮安事件”等先例,由于信息公开不及时致使事态扩大可作殷鉴。

  在炎汝高速爆炸事故发生后,已经显露出信息披露不力的迹象。笔者看到,在5月20日的报道中,有的将事故发生地称为“炎汝高速一在建隧道”,而有的则给出了隧道名称——“炎汝高速公路十三标段八面山隧道”(如人民网、《京华时报》)。而根据此前报道,湖南省有关部门派出的检查组,于今年3月27日至30日对炎汝高速进行桥隧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洣水河大桥、八面山隧道等控制性工程”,“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改进办法”。问题关键在于:八面山隧道在被重点检查后,安全整改有没有跟踪问效。有的报道未能详细披露隧道名称,是因为有关方面避而不答还是有意规避了这一信息点的发布,而这是否与检查组检查有关,这些问题令人疑惑。

  同样,关于炸药运载车的说法也大有玄机。笔者看到的大多数报道,将车辆称为“一辆装载有炸药的车辆”,只有个别报道给出了更详细的信息——“一辆载有炸药的农用车”。农用车装炸药,暴露出安全操作规程被视同儿戏。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货物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车辆本身应满足严格的安全防护标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而这些要求是农用车很难满足的。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货单位应向运达地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运输时间、路线、包装方式、应急防护措施等“一揽子方案”。“用农用车运炸药”这一信息点未能向社会及时披露,难免让人追问危险品运输的“国标”到底有没有得到严格落实。

  对一起并不吊诡的事故,有关部门完全有能力拿出清楚的结论。让幸存者和知情者向媒体说实话,并及时、准确公布调查所得信息,消除信息盲点和疑点,是痛定思痛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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