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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垃圾时遇车祸 是否工伤难认定

  近日,溧阳市天目湖镇桂林村一对负责清运垃圾的夫妻被一辆运送砂石的大货车撞倒身亡,死者亲属向江苏新闻广播新闻热线025—96110反映,由于死者是为村里和景区清运垃圾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所以理应算作工伤,但当地环卫所和村镇表示是否属于工伤目前无法界定。

  担责遭遇踢皮球 谁该为死者负责?

  死者雷祖平和妻子官成英是溧阳市天目湖镇桂林村村民,夫妻俩为村里和天目湖景区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已经近十年,但是在今年4月7号凌晨4点左右,夫妻俩在清运垃圾的过程中被一辆自卸货车撞到,两人当场身亡。当时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是因为肇事者家庭经济困难,目前只赔付了4万元。亲属认为死者是在清运垃圾时遭遇交通事故的所以应该界定为工伤,但是镇环卫所和村里并不认可家属的说法。

  亲属:他说你主要是交通事故,叫家属把后事安排了,你要跟他讨说法他让你走法律途径,他就这样的态度。你就是承包出去了,我也是帮你工作的啊,垃圾也是运到你那里去的,我帮你工作了你说承包了就没责任了,不可能的。

  天目湖镇环卫所章慧源所长表示,死者之前一直与环卫所签的垃圾清运协议,但是从今年开始环卫所将管区的所有垃圾清运承包给了钱某,雷祖平与钱某签了垃圾承包协议,对于死者是否算工伤,章所长表示环保所目前还无法界定。

  章所长:合同是我跟一个人定的,然后他跟那个人定的,就是这回事。你说是什么关系我也不好讲,因为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包括现在是不是确定工伤,包括政府包括他们自己都在那里咨询的,是不是工伤可能要到专业部门去了解。结论还没下。

  负责垃圾清运的总承包人钱某认为,当时死者出事的区域是桂林村的垃圾清运范围,所以自己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钱某:小雷跟我是承包关系,我是总承包,就是这样一个规矩。他现在收的乡下的是桂林大队的,村里的,跟我不搭干,然后他出事是帮桂林拖垃圾的,跟我也没关系,但是他跟村里有关系,跟镇里有关系。

  承包关系存隐患 是否工伤难认定

  记者采访了解到,死者生前分别与天目湖镇桂林村和钱某都签了垃圾清运协议,对于钱某所称死者出事是在桂林村垃圾清运范围的说法,天目湖镇党委书记龚有强向记者表示,目前从人道上考虑,已经由村里和环卫所给了死者家属7万元慰问金用于处理后事。但是至于其他法律责任,龚书记认为还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认定。

  龚书记:那么其他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我觉得不是那一个人短时间内简单拍板的,需要相关部门法律部门认定。那么该政府的责任该企业的责任该村委的责任,必须承担起来,我觉得我们还是实事求是的理性的来处理问题负责任的处理问题。

  那么究竟死者在垃圾清运中遭遇交通肇事是否能算作工伤?记者也向当地的人社部门进行了咨询,溧阳人社局工伤科丁剑锋科长向记者解释,首先村委会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死者与村委会不属于劳动关系,但环卫所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用人单位,丁科长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法律还亟需进一步细化,因为具体问题比较复杂,他建议死者家属携带相关材料到人社部门进行认定。

  丁科长:他这个应该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村民委员会他本身就是跟用人单位的概念有区别。他跟村里签的跟环卫所的肯定是两码事的,如果他是在环卫所负责的区域,他在环卫所签订的范围之内的,我个人认为可以申请工伤。我们要调查,我要去看承包人跟用人单位有什么劳动关系,第二个就要看他发生事故的经过事实啊都要调查。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谭追来律师认为,无论是村委会和环卫所与死者都是承包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工伤,但是家属可以根据环卫所或村委会在实件中是否存在过错追究其侵权责任。

  夏旭波:最后被认为为承包关系,是不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主张工伤存在困难。村里或者环卫所承包给他的时候,虽然不是劳动关系,应该有一个劳务雇佣的关系,跟村里、环卫所法律上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不过这个属于侵权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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