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矿工接触粉尘多,很容易患上矽肺病,这种病潜伏期长,前期看不出症状。矿工孙某就遇到这种情况,辞职6年后,他查出矽肺病,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某矿业公司却认为孙某发病的6年前就已辞职,将市人社局起诉至法院。今年4月,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请求。
辞职6六年后查出职业病
孙某原系某矿业公司的职工,自1991年开始在某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工作,担任装岩机工,直到2006年6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来孙某一直在家务农。
因近几年孙某常感到胸闷胸痛、头昏乏力,便怀疑自己的身体状况。2012年1月,孙某去烟台市职业病医院检查,结果诊断为矽肺一期,属于职业病。孙某认为,自己是某矿业公司的职工,在该公司从事矿井下装岩施工工作十余年,长期接触粉尘,井下恶劣的工作环境才使自己患上矽肺病,其工作单位应该对其职业病承担责任,于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职工孙某发生的职业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矿业公司要求人社局撤销认定
某矿业公司认为该职工6年前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6年后发现矽肺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纸诉状将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与某矿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期间,孙某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某矿业公司作为孙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和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因某矿业公司未提供孙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他处有接触粉尘工作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矽肺病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等因素,某矿业公司作为孙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孙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法院遂判决,维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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