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指导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评定办法。
二、本评定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类机械制造企业。
三、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应当按照《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和《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定表》(详见附件)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其中:
基础管理考评部分,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机电设备设施安全考评部分,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H≤10,抽100%。
2.10<H≤100,抽10台。
3.100<H<500,抽10%。
4.500≤H≤1000,抽50台。
5.H>1000,抽5%。
四、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
被评定企业的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分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标准如下:
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得分不少于800分(含800分);
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得分不少于700分(含700分)
且每个考评单元的实得分应大于每个考评单元应得分的70%。
六、考核评级的程序:
1.按照《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定表》的要求,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小组进行自评。
2.企业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向承担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申请省级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向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提出复评申请。
申请市级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一家复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3.复评机构收到企业的复评申请后,应按照《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定表》的要求进行复评,向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评报告。符合相应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不符合的,由企业按照复评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
4. 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实行分级核准制。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复评机构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复评机构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报省安监局备案。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各市的复评机构每市一家,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提出,省安监局核准确定。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在3年有效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原核准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复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和《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定表》的要求开展复评和核准工作,确保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质量。
省安监局和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机械制造企业定期组织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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