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保障。新安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开创了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新篇章。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工作。当前,要重点加快“一法五条例”制修订工作,推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法规及规章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研究制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具体办法,以改革创新的思维,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预防治本长效机制,为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加快“一法五条例”制修订步伐
(一)修订《矿山安全健康法》。《矿山安全健康法》的修改已列入国务院了2015年立法计划,《矿山安全健康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于2015年5月上报国务院。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一是完善矿山安全健康监督管理体制。从目前矿山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的实际出发,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乡镇政府以及海洋石油、陆上石油的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分别作出规定。1.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明确国家对煤矿安全健康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3.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健康的监督管理,授权其在有关海洋石油企业设置派出机构负责安全监管。二是融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立法融合,将法名修改为“矿山安全健康法”,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一并予以规范,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三是突出不同矿山类型的特点,分别细化安全要求。除统一适用的一般规定外,分别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天然气提出了特殊要求,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四是高限处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当时的立法限制,现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处罚较少,处罚的幅度也较轻。综合考虑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处罚规定,修改增加了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
(二)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计划。《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送审稿)》已经于2014年10月上报国务院。《条例(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一是确立安全生产应急原则。应急准备成效决定着应急救援成败。应急准备越充分,救援成效就越明显,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准备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二是建立应急管理责任体系。需要明确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职责,将应急管理目标考核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范围,建立了完整、闭合的工作责任体系。三是构建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构建由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民间力量组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为民间力量建设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预留了空间。四是建立应急培训制度,提高应急意识。对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对象和内容,特别是对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作了制度上的安排。五是规范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按照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一般规律,需要从制度层面明晰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应急处置与救援责任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六是建立现场指挥制度。明确了现场指挥部的建立时机、人员组成及其职权、责任、指挥权移交规则,从制度上规避现场多头指挥、低效率指挥、谁职务高谁指挥和不承担指挥职责干预指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七是建立应急评估制度。为改进应急准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需要确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评估制度。
(三)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立法遵循的主要原则:补充完善细化新安法规定,使相关内容更加全面、系统、具体;注重发挥地方立法作用,将不适宜作出全国统一规定、需要进一步探索推动的事项,明确授权地方立法作出规定。《条例》重点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予以明确。二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标准。明确高危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其他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00人以下的授权地方做出规定。三是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作用。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取得资格的人员达到22万人,注册人员16万人。注册人员按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其他等5个安全类别实行分类管理,人数分别达1.5万人、1.7万人、4.8万人、3.5万人、4.5万人。《条例》将对各类企业尤其是对于高危企业的如何聘请、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应在安全管理人员中占到什么样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四是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有关问题。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取消竣工验收审批的同时,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总局在77号令中提出了采取两种方式进行监督核查: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2.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条例》拟授权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五是进一步明确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有关问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确保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要进行隐患治理效果评估。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协助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六是进一步明确事故应急救援有关问题。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体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对事故现场救援组织、现场指挥部的职责、应急救援的暂停和终止等做出了规定。
(四)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深刻吸取近年来频发的危化品安全事故教训,修订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对《条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与《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综合监管职责的区别,与其他部门的之间的职责关系,作出进一步明确。二是明确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从源头上对危险化学品土地利用进行科学规划;规定在危险化学品项目周边的规划建设居民区、商业中心等项目,应当听取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三是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标准。现行《条例》规定储存设施须与居住区、商业中心等八类场所、区域保持一定距离,但对具体保持多少距离不明确,只是笼统提出应符合有关规定,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即便《消防法》中规定的的最大“防火间距”也只有150米,对生产储存液化毒气类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这一距离远不能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四是《条例》修改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1.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剧毒化学品等概念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导致各部门在管理上出现缺位。2.在一些具体事项上,多部门职能严重交叉,如城镇燃气管理方面,燃气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管理,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够明确。在加油站的安全管理方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站点规划核发成品油经营资格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检部门负责加油站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管理难度大。3.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行政审批比较多,哪个证在先,哪个证在后,条例未予规定,导致一些部门为了规避责任,将其他部门发证作为前置条件。4.取消农药店的经营许可,取消无储存设施的经营危化品的许可。5.由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央企所有加油站数量众多,应当下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急需在法规上予以明确。
(五)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认真总结《条例》实施情况,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修订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安全距离的问题。目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与周边安全距离必须达到50米的规定(在一些地区根本做不到);二是零售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临时存放烟花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问题,需要补充规定;三是调整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的要求,统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中对产品类别和存放条件的规定。
(六)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总结多年以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修改的重点内容:一是调整一般事故的起点。现行条例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都是生产安全事故,不符合基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好执行。二是明确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结合现实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案例,准确加以界定。例如非法盗采发生的事故,农民自建房屋发生的事故、农民收费摆渡发生的事故,企业生活服务设施发生的事故等。另外,对事故赔偿问题,区分从业人员和第三人,分别指引当事人通过工伤保险或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予以解决。三是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在追究有关人员事故责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维护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四是根据现行国务院安委会做法,对政府有关部门事故挂牌督办作出具体规定。五是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进行修改,与新安全生产法保持一致。
二、推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法规及规章建设
加快推动与新安全生产法配套的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重点是加快制定安全设施“三同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从业人员资格准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控、应急管理等方面以及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积极推动地方加强安全生产立法,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研究制定亟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法规、规章运行评估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
三、加强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
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中长期规划。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提高和完善行业准入条件中的安全生产要求。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审定发布相结合的标准制定机制。建立健全标准适时修订、定期清理和跟踪评价制度。鼓励工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安全技术标准。鼓励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集成度大的行业,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率先制定企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安全技术标准。十三五期间,我们将加快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职业健康、个体防护以及其他工贸行业领域急需的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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