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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皮革厂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卫生要求执法案例

  XXXX年10月9日卫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

  某皮革厂未向正在使用803万能胶、302树脂胶的150名刷胶工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防毒口罩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未对劳动者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未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生产车间未设置有毒作业警示标识;

  生产过程中未使用有效通风换气设施;

  楼梯旁的一生产场所未设置通风换气设施等六项违法事实。

  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六)项、第六十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警告、责令二个月内改正,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于2002年11月21日结案。

  本案中,我们已经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应该注意到,执法人员没有说明企业为什么必须怎么做的理由?产品使用过程中会产生什么样的职业病危害?这当然可以从 企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中知道,也可以从检测报告分析知道。

  我们不能强调所有案件必须要这样的规范处理,但应当考虑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和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条件。

  所以,在案卷中应当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些证据材料既可以办案过程中直接取得,也可以通过以往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或者执法资料来间接证明。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在处罚决定书中,责令两个月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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