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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

  •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 作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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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发 文 号】:煤安监司办﹝2015﹞28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关于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

煤安监司办﹝2015﹞28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5〕7号),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了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共抽查煤矿2398处,查处安全隐患17433条,下达执法文书5529份,罚款2397万元;责令局部停产停工煤矿381处、停止生产煤矿268处,提请关闭矿井8处(见附件1)。发现煤矿在瓦斯防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瓦斯防治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较薄弱。一是部分煤矿瓦斯防治制度不完善、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辽宁省个别矿井没有建立瓦斯预测预报制度。二是部分煤矿瓦斯防治机构不健全、检查人员和仪器配备不足。山西省个别新鉴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机构不健全,防突人员配备不齐。四川省有的煤矿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数量不足、未按期检定。三是部分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较薄弱。辽宁省部分矿井未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瓦斯防治规划,瓦斯日报表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人员审阅。重庆市部分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划分不清,有的盲目进入突出煤层作业。黑龙江、四川和贵州等省部分煤矿未及时对工作面区域煤层瓦斯基础参数进行测定,未试验考察突出煤层敏感指标及临界值;采掘工作面消突评价报告和防突设计及防突技术措施编制内容不全、未按规定审批,消突评价结果不真实、依据不充分。云南省部分矿井未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未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无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的鉴定机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不规范、不认真,甚至不到现场测定有关参数.新疆和新疆建设兵团部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滞后。

  二、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一是部分煤矿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差,没有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一通三防”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不到位。二是一些煤矿抽、掘、采失衡,采掘工作面抽采施工设计不合理,抽采工程验收程序不完善,有的区域防突在抽采时间、空间上不能保证,瓦斯抽采不达标。一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煤时未按要求对揭露煤层区域进行预抽。湖南省部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接替严重失调,不能实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三是辽宁、山西和陕西等省部分煤矿执行两个“四位一体”措施不到位,存在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边抽边掘、边抽边采,消突泄压孔钻深达不到设计要求、区域预测范围不全等问题。

  三、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一是部分煤矿监控系统老化,运行不稳定。辽宁省南票地区煤矿经常出现传输信号缺失或网络中断。二是有些煤矿人为使传感器工作不正常,擅自调高报警浓度,不使用断电控制功能,有的甚至恶意封堵传感器,导致监控作用丧失。三是部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维护不到位,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装地点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周期进行标校、不按要求及时更换,井下作业点发生变化后监控系统未作相应变更,导致系统不完好、不稳定、不可靠。四是有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及时查明原因,有的避雷设施不全、雷雨季节受雷击损坏未及时修复。五是有的煤矿对瓦斯超限报警不重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心存侥幸。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可靠。部分煤矿通风设施不可靠,存在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风门破损未及时维修,未按规定安设风门联锁装置等问题。陕西省有的煤矿主要风门未进行联锁,未设置开关传感器,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问题。河南省有的煤矿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不完善。湖北省一些乡镇煤矿因通风系统调整不及时、巷道失修严重,存在风流紊乱、微风或无风作业和串联风等问题。

  五、安全投入不足,技术人员匮乏。受煤炭市场持续疲软等因素影响,煤矿企业亏损严重、融资困难,煤矿安全投入受到较大影响,企业设施设备老化、带病运转、使用淘汰设备。内蒙古一些煤矿安全装备不足,设备、仪器仪表老化不能及时更新。江苏、陕西和安徽等省部分煤矿人才流失,严重影响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分煤矿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质量低,特种作业人员技术素质低。个别煤矿存在无证上岗现象。

  针对当前煤矿瓦斯防治存在的问题,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推动煤矿企业深入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座谈会精神,清醒认识当前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形势和任务,认真落实煤矿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是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牢固树立瓦斯“零超限”理念,建立健全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机构,完善瓦斯管理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保证足额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加强“一通三防”方面投入;完善“一通三防”隐患动态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强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两个“四位一体”措施落实,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二是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再检查工作。在本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煤安监技装〔2015〕7号文件关于安全监控系统检查内容的具体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再检查,依法责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煤矿停产整改。2015年11月底前,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再检查情况和汇总表(附件2)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三是组织开展突出煤层划分非突出危险区域隐患排查活动。组织对存在突出煤层划分非突出危险区域情况的煤矿进行排查。排查重点是:突出煤层划定为非突出危险区域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异常涌出、瓦斯频繁超限的;突出煤层区域划分报告弄虚作假或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划定单位主体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的。排查活动按照企业自查、省级煤矿安监局检查方式进行,11月底前由煤矿企业进行自查和整改,对有隐患的非突危险区域,要立即按突出危险区域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和自查表(附件3)报送省级煤矿安监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煤矿企业自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不确定或有争议的区域,要求企业组织专家充分论证。2015年12月20日前,将突出煤层划分非突出危险区域隐患排查活动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排查活动基本情况,包括突出矿井总数、隐患排查矿井数、存在隐患矿井数、已落实和未落实整改矿井数等;对提高突出煤层区域划分准确性的措施和建议等)和汇总表(附件4)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四是加大煤矿瓦斯防治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瓦斯防突措施不落实、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超限没按规定停电撤人等重大隐患的煤矿进行挂牌督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和建设。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64463954;电子信箱:yubl@chinasafety.gov.cn。

  附件:

  1.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安全监控系统再检查情况汇总表

  3.突出煤层区域划分非突出危险区域隐患排查自查表

  4.突出煤层区域划分非突出危险区域隐患排查汇总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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