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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作者:景明 陈广 来源:无锡日报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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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安监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隐瞒事故,或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将被处以100万元-5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6月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之一。近日获悉,无锡市安监部门已印制5万本《条例》小册子向企业免费发放。执行《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正在制定中。
  《条例》施行后,原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两部法规将随之废止。新《条例》扩大了“事故”的界定范围,将“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其中。《条例》的施行,将改变过去对事故等级界定不统一的状况。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明确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造成3人以下(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被认定为一般事故。
  现场人员→单位负责人→安监部门,《条例》对发生事故后的报告程序进行了明确。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后如事故发生了新情况,还应及时进行补报。《条例》同时规定,遇有紧急情况,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向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如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迟报、漏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将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拒绝接受调查以及作伪证、逃匿,单位有可能被处以100万元-5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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