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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3月25日,《无锡市市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从2009年六月起,无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2006年至2008年间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下浮还是上浮。

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与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挂钩。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用人单位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事故发生率为零;工伤保险基金零支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符合这些条件并被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评为安全生产A类企业的,费率下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而工伤事故频繁的用人单位则将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上浮: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201%到400%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401%以上的,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据悉,相关办法实施后,除属于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即风险较小的行业,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外,属于二类中等风险行业、三类风险较大行业的企业,均将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将按相应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此次实施浮动费率将有助于促进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减少职业危害、均衡行业和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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