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27日从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获悉,南宁市“4·7”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洛湛铁路贺州大桂山隧道工程“12·10”重大伤亡事故日前均已结案,28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于监管不到位,10个责任单位也受到了处罚。
2006年4月7日,在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南宁白马公交公司一大型普通客车与载有14人的微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微型客车11人死亡、3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目前该事故已结案,南宁白马公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4人被解聘。
由于未能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白马公交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失察,属失职行为,南宁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主任被处以行政降级处分。南宁市交通局安全监督科一名副科长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南宁市交通局一名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原良庆区大塘镇副镇长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大塘中队中队长和南宁市交通局局长由于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分别被责成向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南宁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南宁白马公交公司被处以行政处罚,并责成该公司向南宁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对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责成六大队向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检查。
良庆区大塘镇政府落实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工作不到位,责成大塘镇政府向南宁市政府作出检查。南宁市交通局对白马公交公司的安全监管不到位,责成交通局向南宁市政府作出检查。
最后,由于在南宁市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成南宁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另外一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12月10日,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洛湛铁路贺州大桂山隧道工程在施工中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1人受伤。经查,这是一起因管理混乱、违章作业、违规分包、以包代管而导致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后违法蓄意瞒报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日前,该事故已结案,处理结果如下:
李雄平,隧道施工一队负责人。由于他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没有制定施工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发生后,策划转移尸体,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云福,隧道施工一队安全员,本人无证上岗,事故发生后又参与转移尸体,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隧道施工一队开挖班班长、爆破员林述材和带班员林典笋也因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贾晓青,洛湛项目经理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而是同意将尸体转移到广东、湖南等地,在瞒报事故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性质恶劣,负有直接责任。除了将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外,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此外,还对工程监理方长沙铁道学院建设监理公司洛湛监理站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