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所有磨削机械在空载时噪声声压级应低于80dB(A)高粗度磨削机械应低于75dB(A)。噪声测量方法按JB 2281-78《金属切削机床噪声测量》进行。
2.12 磨削机械的说明书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主电机功率和转数;
b. 砂轮主轴的转数;
c. 允许使用的砂轮尺寸范围。
2.13 对磨削机械进行改装、革新或改换部件必须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3 磨削机械使用安全要求
3.1 砂轮的检查
3.1.1 砂轮在使用前必须经使用者目测检查或音响检查有无破裂和损伤。
3.1.2 目测检查:所有砂轮在使用前必须目测检查,其上如有破损不准使用。
3.1.3 音响检查(敲击试验)*:陶瓷结合剂砂轮在使用前应进行音响检查。检查方法是将砂轮通过中心孔悬挂(质量较小者)或放置于平整的硬地面之上,用200-300克重的小木槌敲击,敲击点在砂轮任一侧面上,垂直中线两旁45°,距砂轮外圆表面20-50毫米处。敲打后将砂轮旋转45°再重复进行一次。若砂轮无裂纹则发出清脆的声音,允许使用。发出闷声或哑声者,不准使用。
*进行检查的砂轮必须干燥、无附着物,否则将影响检查结果。
3.2 安装砂轮前必须核对砂轮主轴的转速,不准超过砂轮允许的最高工作速度。
3.3 砂轮的安装
3.3.1 砂轮必须自由地装到砂轮主轴或砂轮卡盘上,并保持适当的间隙。
3.3.2 砂轮孔径过大时允许使用缩孔衬套。衬套的厚度不得超出砂轮的两侧面,不得小于砂轮厚度的二分之一。不准使用缩孔衬套安装直径大于磨削机械允许使用的最大直径的砂轮。
3.3.3 砂轮与砂轮卡盘压紧面之间必须衬以柔性材料制的衬垫(如石棉橡胶板等),其厚度为1-22毫米,直径比压紧面直径大2毫米。
3.3.4 砂轮、砂轮主轴、衬垫和砂轮卡盘安装时,相互配合面和压紧面应保持清洁,无任何附着物。
3.3.5 安装时应注意压紧螺母或螺钉的松紧程度,压紧到足以带动砂轮并且不产生滑动的程度为宜,防止压力过大造成砂轮的破损。如有多个压紧螺钉时应按对角顺序逐步旋紧。旋紧力要均匀。有条件时应采用测力扳手。
3.3.6 安装砂瓦时,其压紧长度必须大于砂瓦的厚度,并使安装后砂瓦组合体的中心对准主轴的回转中心。
3.3.7 在一个砂轮卡盘上同时安装多于一片的砂轮时,砂轮之间允许使用隔离片隔开。隔离片的直径以及与砂轮压紧面的尺寸必须与砂轮卡盘相等。对专门制造的砂轮允许粘结或叠放在一起安装。
3.3.8 砂轮和砂轮卡盘的总重量超过16公斤时,应采用吊装机械安装。
3.4 直径大于或等于200毫米的砂轮装上砂轮卡盘后应先进行静平衡。砂轮经过第一次整形修整后或在工作中发现不平衡时,应重复进行静平衡。
使用切断砂轮、荒磨砂轮可不进行静平衡。
3.5 所有砂轮和砂瓦必须在装有砂轮防护罩的磨削机械上使用。
下列情况可以不受此条规定的限制:
a. 内圆磨削;
b. 用于手提砂轮机上直径不大于50毫米的砂轮;
c. 金属基体的金刚石和立方氮化硼砂轮。
3.6 砂轮安装在砂轮主轴上后,必须将砂轮防护罩重新装好,并将砂轮防护罩上的护板位置调整正确,紧固后方可运转。
3.7 新安装的砂轮应先以工作速度进行空运转。空运转时间为:
直径≥400毫米 空运转时间大于5分钟
直径<400毫米 空运转时间大于2分钟
空运转时操作者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应站在砂轮的前面或切线方向。
3.8 砂轮与工件托架之间的距离应小于被磨工件最小外形尺寸的二分之一,最大不准超过3毫米。调整后必须紧固。
3.9 砂轮防护罩上的护板和工件托架必须在砂轮停转时调整。
3.10 磨削细长工件的外圆时应装有中心支架。
3.11 用圆周表面做工作面的砂轮不宜使用侧面进行磨削,以免砂轮破碎。
3.12 砂轮使用的最高工作速度不准超过在砂轮上标明的速度。
3.13 砂轮磨损后,允许调节砂轮主轴转速以保持砂轮的工作速度,但不准超过该砂轮上标明的速度。
3.14 砂轮直径磨损的极限尺寸应符合表8的规定,砂轮最小直径小于该尺寸不准使用。
表8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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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 轮 安 装 形 式 │ 磨 损 极 限 尺 寸
────────────────┼────────────────
粘在直径为d的芯轴上 │ d+2
用螺钉头直径为D0的螺钉安装 │ D0+2
用直径为D3的砂轮卡盘安装 │ D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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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手动进给的磨削机械禁止利用杆杠等工具增加工件对砂轮的压力。
3.16 干磨及修整砂轮时应佩戴防护用具。
3.17 使用手动砂轮机和磨削工作速度超过60米/秒的磨削机械应附加防护挡板,以保证周围人员的安全。
3.18 在寒冷的工作场地,砂轮开始工作时应逐渐增加负荷直到满足使用要求,保证砂轮温度逐渐升高,防止砂轮破损。
3.19 采用磨削液时,不允许砂轮局部浸入磨削液中,当磨削工作停止时应先停止磨削液,砂轮继续旋转至磨削液甩净为止。
3.20 不准在温度低于0℃以下的地方使用磨削液。
3.21 磨削液应清洁无杂质,无害操作者的健康,不降低砂轮的强度。
3.22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操作者呼吸带的粉尘浓度应符合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23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操作者工作处的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草案)的规定。
4 磨削机械管理和维护
4.1 所有砂轮和砂瓦均属易碎品,搬运时应仔细,防止跌落或碰撞,不准滚动砂轮。使用车辆搬运时应采用有充气轮台的车辆。
4.2 存贮砂轮的仓库应保持干燥,防止受冻和过热,砂轮需仔细放置于货架之上或箱匣内。
4.3 砂轮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树脂和橡胶结合剂砂轮存贮一年后必须再经回转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4.4 磨削机械的砂轮主轴转速应定期检查,并做记录。
4.5 砂轮主轴安装砂轮部位应定期检查,有磕碰现象不准使用。
4.6 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改变磨削机械的结构和性能。
4.7 磨削机械更换或检修电机应做记录。
4.8 所有砂轮卡盘必须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维修或更换。
4.8.1 压紧面上不平整。
4.8.2 在直径或厚度上过量磨损。
4.8.3 丧失精度(偏摆)。
4.8.4 平衡块螺纹损坏。
4.8.5 压紧螺钉联结副损坏。
4.9 发生砂轮破坏事故后,必须检查砂轮防护罩是否有损伤,砂轮卡盘有无变形或不平衡,砂轮主轴端部螺纹和压紧螺母,合格后方可使用。
4.10 磨削机械的除尘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修,以保持其除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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