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号】:GB20101-2006
【颁布日期】:2006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
【标 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6.5 催化床的工作温度应不超过设定的最高温度,当达到设定最高温度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采取补充冷风等降温措施,启动直接排空装置。
6.6 催化燃烧装置气体进出口处应设置气体浓度检测仪,定时检测气体浓度。
6.7 催化燃烧装置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应符合5.2的规定。
7 活性炭吸咐-催化燃烧净化装置
7.1 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和报警联锁装置。每个设备应设有两个以上气体浓度监测探头,每两个监测点之间距离宜不大于50cm。如其中一个浓度超过4.4规定的危险值时,应能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关闭加热电源,开启直接排空装置,启动活性炭吸附器的降温装置。
7.2 用热气体脱附时,脱附后热气体管道上应设置气体浓度监测仪、报警器、温度计、流量计。应使脱附出的气体中有机气体浓度始终低于爆炸极限下限值的25%。
7.3 在净化装置运行时,脱附-催化燃烧系统与吸附系统之间相连风管上的阀门的漏风量应不大于脱附风量的4%。
7.4 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均应符合第5、6章的要求。
8 热力燃烧净化装置
8.1 预热室应设置温度测定及点火报警联锁装置,在预热温度未达到设定值时,不应通入有机废气。当预热温度过低或灭火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关闭有机废气进气阀门,启动直接排空装置。
8.2 燃烧室进口应设置有机废气浓度测定和报警联锁装置,随时显示进口气体浓度,当气体浓度超过4.4规定的危险值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启动直接排空装置。
8.3 预热室和燃烧室的气流应能充分混合,温度分布均匀。
8.4 燃烧室燃烧应良好,运行时排气烟道畅通。
8.5 燃烧器在运行时应能长时间维持正常的稳定火焰。
8.6 燃烧器应设置燃烧安全装置。燃烧安全装置应包括燃料输送管紧急切断阀、燃烧监视装置和相应的检测控制仪。
8.7 燃烧器的燃料输送管紧急切断阀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燃烧器启动后点火不正常或燃烧用空气突然中断时,应能立即自动切断燃料的供给。
b) 在紧急切断阀上不应设置旁通。
c) 紧急切断阀宜设置在靠近燃烧器处。
d) 使用气体燃料的紧急切断阀,应定期进行泄漏试验,试验时周围无明火。
8.8 预热室和燃烧室的室体应选用耐热、耐腐蚀材料制作,确保预热和燃烧时室体强度。
8.9 燃烧器供应燃料的设备及输送管应设置在不易过热或被损坏的安全场所,在运行时应无故障。
8.10 燃烧装置的设计、制造、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8.11 热力燃烧净化装置气体出口处应设置气体浓度检测仪,定时检测气体浓度。
8.12 热力燃烧净化装置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安全泄放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5.2的规定。
9 液体吸收净化装置
9.1 吸收剂吸收有机废气时,应不产生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混合物。
9.2 吸收剂宜采用无臭、无毒、难燃、化学稳定性好的吸收剂。
9.3 吸收装置气体进出口处应设置气体浓度检测仪,定时检测气体浓度。
9.4 吸收液的冷却、再生和废吸收液的处理装置应与吸收装置同时进行设计,并应保证安全。
9.5 吸收液的输液泵应与风机联锁。运行开始时,应先开输液泵,后开风机。运行结束时,先关风机,后关输液泵。输液泵应为防爆型。
10 安装、维护与检修
10.1 净化装置的安装调试应符合GB7691—2003中6.8的规定。
10.2 净化装置的维护与检修应符合GB 7691—2003第13章的规定。
10.3 净化装置应按GB 7691—2003第17章的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11 设计、制造与出厂
11.1 净化装置的设计、制造,应由具有专业设计、制造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图纸。
11.2 净化装置出厂应有完整的产品铭牌(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制造厂名、地址、制造时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包括安全说明)以及安全检验合格证等技术资料。
12 安全技术培训
12.1 净化装置的设计人员应经安全技术专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认可。
12.2 净化装置生产管理、工艺技术人员,应经安全技术专门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12.3 净化装置的作业人员、电气和设备专职维护人员,应进行本工种专门的安全技术部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