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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规划〔2007〕41号

【颁布日期】:2007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7日

【标  题】: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点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院校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科技基础设施和共享平台。建设煤矿安全科学研究与装备研发基地,加大科技攻关,提高科技保障能力。

  建立和完善煤矿科技创新投资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拓宽科技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高效率投资机制,增加煤矿安全科技投入。

  加强煤矿安全科技队伍建设。加大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煤矿安全科技创新人才,建立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结合人事部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面加强煤矿安全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要创造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环境,推动煤矿安全科技队伍的不断壮大。

  加强政府政策性引导,用好国家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优秀科技成果评选力度,营造煤矿安全科技创新环境。

  (六)加强煤矿安全文化建设

  宣传普及煤矿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倡导和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好典型、好经验,揭露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特大事故。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设立煤矿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和接待中心,对群众举报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要彻底核查,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类煤矿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组织职工群众参与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推动煤矿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重点工程

  “十一五”时期,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引导,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以重点工程的建设带动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

  (一)煤矿主要灾害治理工程

  1.煤矿“一通三防”工程

  通风系统改造。各类煤矿要完善通风设施设备,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重点对国有煤矿中的供风量不足、通风能力一般或困难的矿井进行通风系统改造,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重大隐患,优化通风系统。

  煤矿瓦斯治理。各类煤矿要改造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配备瓦斯检测仪器仪表,建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重点对国有煤矿瓦斯灾害较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进行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新建和改造。

  粉尘防治与监测系统改造。建立完善煤矿防尘洒水系统,更新或改造老化及损坏严重的防尘设施、设备和管路,建立完善矿井防隔爆设施,配备足够的测尘仪表、粉尘监测监控系统、喷雾装置及个人防护用品。

  防灭火系统改造。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要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系统,已经建立但不够完善的要完善或更新防灭火系统及设备。

  2.煤矿水害治理工程

  受水害威胁的煤矿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和应急防排水设施,补充完善防排水设备,按区域建立煤矿应急抢险防排水中心;对受奥灰水、老空水和承压含水层水威胁的矿井,建立并实施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安全保障工程;水患严重的煤矿要配备探放水设备。

  3.顶板、矿压、冲击地压治理工程

  煤矿要逐步改革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艺,加强支护,完善顶板监测系统,对有矿压、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配备预警预报装备。

  (二)煤矿机电设备保障工程

  对煤矿提升和运输系统,以及配套的安全保护和监控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架线电机车运输系统进行改造,采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胶带机运输。对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又尚未升级为突出矿井的高瓦斯矿井继续改装架线电机车。对矿井机电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对煤矿的供电系统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改造和完善。对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井下重要场所无双回路供电的矿井进行更新改造,完善电路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

  (三)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工程

  开展煤矿重大灾害事故致因机理及动力学演化过程、应急救援、安全经济与管理、长效机制等理论创新研究。开展煤矿重大灾害连续监测、预警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创新适用煤矿安全技术,实施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工程。建立煤矿瓦斯灾害综合治理技术、煤矿水害防治、煤矿安全监测及信息化技术、煤矿自燃发火综合治理技术、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煤矿安全技术示范工程。

  (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补充更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现场监管监察、事故调查取证、个体防护等专用装备。对新增设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设监察业务用房,增配监察装备。建设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监管数据库。建设国家、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中心。建设完善煤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培训演练基地、医疗救护中心与救护基地。建设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基地。

  上述重点工程实施前要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具体建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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