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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规划〔2007〕41号

【颁布日期】:2007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7日

【标  题】: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通过瓦斯治理示范项目建设,引导、鼓励和扶持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到2010年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4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煤层气抽采量50亿立方米,全部利用;井下瓦斯抽采量50亿立方米,利用30亿立方米以上。井工矿全部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远程联网,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实现县(区)范围内联网。加强矿井通风,必须保证瓦斯的浓度在1%以下,严格按照矿井的通风能力,限定矿井的开采能力,并综合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提升能力、运输能力、供电能力、排水能力、地面生产系统能力、资源储量和服务年限的核定,取最小值确定生产能力,坚决杜绝超能力开采。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把防治瓦斯灾害作为重点,加大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管监察力度,对45户重点监控煤矿企业实施分类指导,督促企业把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小煤矿问题

  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坚持“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三步走战略,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布局不合理、浪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到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规范资源整合,加快小煤矿结构调整,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山西、内蒙古、陕西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安全准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到2008年力争实现小煤矿采矿秩序明显好转;煤矿数量、事故总量大幅度减少;资源回收率、装备水平、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三)强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认定的煤矿15种重大隐患,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制。制定隐患排查整改方案,定期对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设施设备、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和登记,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确保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采空区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场所要重点治理,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煤矿企业要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设施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现场检查力度,加强跟踪监督监察。

  (四)提升煤矿安全科技水平

  推动煤矿安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建立若干个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基地。加大煤矿安全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培育力度,建立煤矿安全重点共性技术攻关基地。把安全科技研发团队建设、研发基地条件平台建设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作为有机的整体进行重点支持。

  开展煤矿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探测、监测预警及治理关键技术攻关,在灾害机理、准确预测和有效治理方面取得新突破。开展矿井热害等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矿用产品安全性能检测技术、事故模拟仿真等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技术研究。构建矿井灾害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技术平台。研究制定煤矿安全准入、安全评价及分级管理等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放、矿井水害防治、矿井火灾防治等技术示范工程。

  (五)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高等院校煤矿主体专业要扩大招生规模,煤炭职业学校要扩大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通过校企联合办学和实施继续教育,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设立艰苦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建立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实施煤炭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培养煤矿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充分发挥高校教育资源优势,加强培训师资、大纲、教材、考核标准和题库建设。加强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强化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重点抓好农民工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煤矿企业要定期或经常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强化煤矿职业危害监察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的法规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职业接触限值、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检测等标准。制定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和办法,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快煤矿职业危害监察队伍建设,补充配置专业监察设备,加大职业危害监察执法力度,严肃职业危害事故查处。

  (七)推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各类煤矿企业要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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