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规划〔2007〕41号
【颁布日期】:2007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7日
【标 题】: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煤矿安全生产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要将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各级政府“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做到有目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支撑体系。
(二)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要严格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逐级抓好落实,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政府安全监管监察主体的组成部分,要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履行好煤矿安全监察、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要依法依规,保证煤矿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的考核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三)强化煤矿安全法治
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推进《刑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司法解释工作,加快《安全生产法》的配套法规建设,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并提升其法律位阶。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修订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煤矿井下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和煤矿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加快制定和完善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技改等产业政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手段和方法,推行煤矿安全监察员派驻制度,完善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内容。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加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和官煤勾结等腐败行为。加大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资质审查制度,依法规范安全中介机构行为,发挥安全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加大煤矿安全投入
建立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融资原则,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煤矿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的支持力度,企业是安全投入的主体。各省(市、区)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共同增加安全投入。
落实煤矿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项经济政策。加强对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推进矿产资源税费改革,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推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经验,在煤炭生产成本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治理和解决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资源型城市和重点煤矿接替产业发展问题,以及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政府掌握解决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资金,由企业自提自用等,逐步将资源、安全、环保、转产等成本纳入煤炭成本,实现煤炭成本合理化。推进工伤保险改革,从工伤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整改等。鼓励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推动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或其它财产险进入煤炭行业。建立职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使人工成本合理化。
(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科技保障体系
整合煤矿安全科技资源,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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