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文 号】:TSG R5001-2005
【颁布日期】:2005-09-16
【实施日期】:2005-10-1
【标 题】: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TSG R5001-2005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责任编辑 :摆渡船夫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或转发本文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