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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通风机优选程序编制通用规则MT/T636—1996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636—1996

【颁布日期】:1996—12—30

【实施日期】:1997—11—01

【标  题】:矿井主要通风机优选程序编制通用规则MT/T636—1996

前言

 

近年来,国内陆续推出一些应用电子计算机选择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程序,可以在广泛范围内按照用户指定的条件优化选择主要通风机。为规范此类程序的功能,使其既具有通用性又有实用性,有必要发布相关的行业标准,为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优先程序制定若干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起草。

 

本标准委托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风技术及设备分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通用的矿井主要通风机程序应遵循的优选原则与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了用数字计算机编制优选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通用程序。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8566—1995 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期过程

 

GB/T 8567—88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MT 442—95 矿井通风网络解算程序编制通用规则

 

煤矿安全规程 1992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合理工作区域 rational working section

 

通风机特性曲线上运行状态稳定,效率不低于70%的区域。

 

3.2 并联风道增阻调节法 resistance increasing control for parallel airways

 

若厂条并联巷道,通过在其中一条巷道上增加风阻来改变它们;之间的风量分配达到调节风量目的的方法。

 

 

4 优选原则

 

4.1 一般原则

 

4.1.1 所选择的主要通风机运行时应能保证其承担区域所有用风地点的需风量要求,巷道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1.2 主要通风机的排风量中,应包括风机所在风井的外部漏风量。外部漏风量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外部漏风率水平计算。

 

4.1.3 要考虑自然风压对矿井通风和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影响。

 

4.1.4 所选择的主要通风机与所在的矿井通风网络配合运行时,其工况点应在该风机的合理工作区域内。

 

4.1.5 选择矿井主要通风机要留有余地:不仅要满足矿井当前或投产初期的风量和风压要求,而且,要考虑矿井在今后一段相当长时间内(有的是矿井的整个服务年限)在风量和风压方面需求的增长。所留余量的大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新设计矿井与老矿通风系统改造、中小煤矿与大型煤矿应有所区分。一些生产时间长的大型煤矿,在经过周密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之后,可以安排其主要通风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之后予以更新。程序模块应提供一个由用户决定预留量的人机对话窗口。

 

4.2经济运行原则

 

在选择矿井主要通风机时,除必须遵循上述一般原则外,还需从经济运行出发,按所选择的通风机应是在可用通风机中初期投资、运行与维修综合费用最低的优化原则选择。

 

 

5 编制规则

 

在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优选程序时,除必须遵循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优选原则外,所编程序功能方面还应遵守以下规则:

 

5.1 通用性

 

5.1.1 程序编制过程应遵循GB/T 8566所提出的软件开发规范。程序作为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时,应附有按GB/T 8567要求编写的用户手册和操作手册。

 

5.1.2 程序应能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通风系统和通风方式。

 

5.1.3 在多风机联合运行的复杂通风网络,主要通风机的选择有两种方式:

 

——对新设计矿井来说,矿井的所有主要通风机需同时作出选择;

 

——对生产矿井的通风系统改造来说,是对其中部分主要通风机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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