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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MT5018一96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5018一96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

【标  题】: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MT5018一96

围内禁[L有明火。
d)站房应建在靠近公路祁有水源的地方。
e)站房应考虑进出管敷设方便;有利瓦斯输送,并尽可能留有扩能的余地。
6.0.2抽放站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房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级为二级。
b)站房周围必须设堡栅栏或围墙。
6.0.3站房附近管道应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设置放空管及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并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
6.0.4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检测仪表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6.0.5抽放站应有防雷电、防火灾、防洪涝、防冻等设施。
6.D.5抽放站应有双回供电线路。
6.0.7站房必须有直通矿并调度室的电话。
6.0.8抽放站应有供水系统。站房设备冷却水一般采用闭路循环。给水管路及水池容积均应考虑消防水量。
污水应设置地沟排放。
6.0.9抽放站采暖与通风应符合现行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0.10废水、噪声和对空排放瓦斯不得超过工业卫生规定指标,否则,应有治理措施。
抽放站场地应搞好绿化。
6.0.11抽放站建筑用地应符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7安全与监控
7.0.1在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卡,其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m一20m。
7.0.2抽放管路应采取防腐蚀、防漏气、防砸坏、防带电等措施。
7.0.3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7.0.4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测管路系统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的安全装置。
7.0.5矿井抽放瓦斯系统应装设监控设备,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水位和抽放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浓度过低、瓦斯泄漏和一氧化碳超限等情况时,应能报警相对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7.0.5抽放站内应配置专用检测各项参数的仪器仪表。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厂: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陈先容 吴国基 卢溢洪 王学太 刘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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