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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T441—1995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441—1995

【颁布日期】:1996—03—08

【实施日期】:1996—08—01

【标  题】:巷道掘进混合式通风技术规范MT/T441—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式通风术语、一般要求、布置方式和安全监控。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巷道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布置的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等各类巷道。

2 引用标准

MT 164 煤矿用正压风筒

MT 165 煤矿用负压风筒

MT 222 煤矿用局部通风机

3 术语

3.1 主导局部通风机

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系统的主要供给掘进巷道风量的局部通风机。

3.2 主导风筒

与主导局部通风机相连接的导风筒。

4 一般要求

4.1 岩巷、半煤岩巷或煤巷的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应有专门的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

4.2掘进巷道混合式通风,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严禁采用风幛通风。

4.3 有瓦斯喷出区域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掘进时不得采用混合式通风。

4.4 主导局部通风机所在全风压通风巷道中的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压入式主导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全风压系统中的进风侧,距掘进巷口不得小于10m;抽出式主导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距掘进巷道口10m以外的回风侧。

4.5 混合式通风的掘进巷道中的供风量,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关于工作面和掘进巷道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和温度等有关规定。

4.6 局部通风机应符合MT 222要求。湿式除尘通风机与水射流通风机可作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应用。

4.7 压入式风筒应采用符合MT 164要求的煤矿用正压风筒;抽出式风筒应采用符合MT 165要求的矿用负压风筒;硬质风筒必须是经国家指定质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4.8 压入式风筒的出风口或抽出式风筒的吸风口,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分别在风流的有效射程或有效吸程范围内,抽出式风筒的吸风口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

4.9 应选用低噪声的局部通风机和湿式除尘通风机,否则应安设消声器,使噪声不超过85dB(A)级。

4.10 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掘进工作面都不准停风。因检修或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掘进巷道中的一切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按瓦斯排放制度排放,主导局部通风机和巷道内局部通风机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启动。

4.11 短抽或短压风筒与主导风筒间的重叠段长度宜大于10m,小于60m。

4.12 风筒重叠段长度范围内的掘进巷道中的风速和瓦斯浓度,应满足《规程》的有关规定。

4.13 掘进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局部通风设施的安装与使用、通风与瓦斯管理等方面,均应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5 布置方式

5.1 通风布置方式有下列四种:

a.“长抽、短压”方式

主导局部通风机和主导风筒作抽出式通风,位于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作压入式通风的方式,见图1。

b.“长抽、短抽”方式

主导局部通风机和主导风筒作抽出式通风。位于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或湿式除尘通风机或水射流通风机)和风筒也作抽出式通风的方式,见图2。

c.“长压、短抽”方式

主导局部通风机及主导风筒作压入式通风,位于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或湿式除尘通风机或水射流通风机)和风筒作抽出式通风的方式,见图3。

d.“长压、短抽、短压”方式

在“长压、短抽”方式的基础上,掘进巷道中另安设一台空调机,向工作面供冷风的通风方式,见图4。

5.2 无瓦斯涌出的岩巷,可采用上述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混合式通风方式只允许采用“长压、短抽”和“长压、短抽、短压”的方式。






图4 长压短抽短压式布置

1—压入式风筒;2—抽出式风筒;3—压入式风机;4—抽出式风机;5—除尘风机(或抽出式风机);6—空调机

6 安全监控

6.1 安设在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或湿式除尘通风机)必须与掘进巷道的主导局部通风机联动闭锁。当主导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掘进巷道中的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停止运转;主导局部通风机未启动时,掘进巷道中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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