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707—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7—01
【标 题】: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MT/T707—1997
A7 新采煤层或分层首次采样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时,必需在同一煤层或分层的不同地点采取2~3个煤样进行鉴定。
A8 地质勘探钻孔取煤芯样时:
A8.1 从钻孔中取出煤芯,立即将夹石、泥皮和煤芯研磨烧焦部分等清除,必要时将煤芯用水清洗,但不要泡在水中。
A8.2 将清理好的煤芯立即装入铁筒(或厚塑料袋)中,封严送试验室或寄运。
A8.3 所取煤芯同样应具有代表性,并注明煤层、厚度和倾角等条件。
A9 每个煤样必需备有两张标签,分别放在装煤样的容器(务必用塑料袋包好,以防受潮)中和贴在容器外,标签按要求填写,字迹要清楚。
A10 标签:
a)煤样编号(送样单位样品号);
b)局、矿名称;
c)煤层名称;
d)煤种(按国家分类标准);
e)煤层厚度;
f)煤层倾角;
g)采煤方法;
h)自燃发火期(经验发火期);
i)采样地点;
j)采样日期、采样人。
附 录 B
(标准的附录)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样制备的补充规定
B1 收到煤样后,进行送样标签核对、试验室编号登记。
B2 送检煤样水分大时,应在室温下干燥后将全部煤样打至10mm以下进行缩分,取100~150g作为分析用煤样,装入250mm广口瓶中,贴好标签,其余煤样按原包装密封后封存。
B3 务必使100~150g分析用煤样全部粉碎至0,15mm以下,并要求0.10~0.15mm应占70%以上。
B4 粉碎后的煤样(在广口瓶内密封保存)在30天内完成各项测定,发出鉴定报告。
B5 送检煤样及分析煤样在分析报告发出后保存6个月。
附 录 C
(标准的附录)
专用标准样品管结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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