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发 文 号】:GB 50156-2002
【颁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
【标 题】: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3.0.6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宜与加油站和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级别划分相对应,使某一级别的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与同级别的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危险程度基本相当,且能分别满足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的运营需要。这样划分清晰明了,便于掌握和管理。本条正是根据这一原则划分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级别的。
3.0.7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级别划分原则与3.0.6条基本相同。
4站址选择
4.0.1在进行城市加油加气站网点布局和选址定点时,首先应符合当地的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同时,应处理好方便加油、加气和不影响交通这样一个关系。
4.0.2因为一级站储罐容积大,加油、加气量大,对周围建、构筑物及人群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有害影响也较大,还易因站前车流量大造成交通堵塞等问题,所以本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4.0.3加油加气站建在交叉路口附近,容易造成车辆堵塞,会减少路口的通行能力,因而作出本条规定。
4.0.4本规范6.1.2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据我们调查几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了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站外建筑物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重要公共建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作定义,本规范不再定义。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最为重要,加油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远于其他建筑物。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本规范按照民用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的程度,并参考国内外的有关规范,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了加油加气站与各类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第4.4.2条中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51~100m^3与不同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15m、20m、25m,浮顶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25%。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油罐好得多,故防火距离可以适当减小。考虑到一类保护物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数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防火距离,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油站与一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分别为25m、20m和16m,而与二类保护物、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0m、16m、12m和16m、12m、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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