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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标  题】:

  5.2.3.4 噪声与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5.2.3.5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表5)。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5.2.3.6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制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5.2.3.7 具有脉冲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5.2.3.8 工作地点生产性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而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治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可采用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5.2.3.9 局部振动作业,其接振强度4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不得超过5m/s2日接振时间少于4小时可按表8适当放宽。

  超过上述卫生限值应采取减振措施,若采取现有的减振技术后仍不能满足卫生限值的,应对操作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

  5.2.3.10 全身振动作业,其接振作业垂直、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9中的规定。

  5.2.3.11 受振动(1~80Hz)影响的辅助用室(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电话室、精密仪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10中规定的卫生限值。

  5.2.3.12 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在发生源控制的基础上,对厂房的设计和设备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5.2.3.13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修筑隔振沟。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车间墙体应加厚。为减轻噪声和振动的产生和传播,设置隔声室以阻断噪声的传播。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5.2.3.14 燥声强度超过GBJ87要求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

  5.2.4 防非电离辐射(射频辐射)

  工作日接触连续波时间小于8小时可按下述公式计算:

  Pd=400/t

  Pd: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t:接触辐射时间(小时)

  工作日接触脉冲波时间小于8小时,容许辐射平均的功率密度按下式计算:

  Pd=20O/t

  5.2.4.3 短时间接触时卫生限值不得大于5mw/cm2,同时需要使用个体防护用具。

  5.2.4.4 高频电磁辐射(频率30MHZ—300MHZ)工作地点辐射强度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12的规定:

  5.2.4.1 生产工艺过程有可能产生微波或高频电磁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电磁辐射能的泄漏措施。

  5.2.4.2 工作地点微波(300MHz~300GHz)电磁辐射强度不应超过表11规定的限值。

  5.2.4.5 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屏蔽措施。

  5.2.5 工频超高压电场的防护

  5.2.5.1 产生工频超高压电场的设备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5.2.5.2 产生工频超高压电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生活、工作区保持一定的距离。达到上述地区的电场强度不应超过1kv/m。

  5.2.5.3 从事工频高压电作业场所的电场强度不应超过5kv/m。

  5.2.5.4 超高压输电设备,在人通常不去的地方,应当用屏蔽网、罩等设备遮挡起来。

  5.2.6 电离辐射防护应按GB8702、GB4792、GB10436等规定执行。

  5.2.7 照明 作业场所照明卫生要求,应按GB50034-1992规定执行。

  5.3 人工空气调节

  5.3.1 工作场所每名工人所占容积小于20m3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如所占容积为20—40m3时,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20m3的新鲜空气量;所占容积超过40m3时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每人每小时不少于30m3的新鲜空气量。

  5.3.2 封闭式车间

  5.3.2.1 车间内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不得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的

  要求。

  5.3.2.2 封闭式车间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为30~50m3/h。

  5.3.2.3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应满足表14的要求。

  注:过渡季节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取冬季、夏季插值。

  6 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盟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

  6.1.2 辅助用室应避开有害物质、病原体、高温等有害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卫生设备应便于使用。

  6.1.3 浴室、盟洗室、厕所的设计计算人数,一般按最大班工人总数的93%计算。存衣室的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在册工人总数计算。

  6.1.4 职工食堂、浴室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6.1.5 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设置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6.2 车间办公室

  车间办公室宜靠近厂房布置,且应满足采光、通风、隔声等要求。

  6.3 生产卫生室

  6.3.1 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浴室、存衣室、盗洗室,其卫生特征分级见表15。虽易经皮肤吸收,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如苯等)可按3级确定。

  6.3.2 特征1级、2级的车间应设车间浴室;3级宜在附近或在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宜由更衣间、浴间和管理司组成。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设事故淋浴,并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6.3.3 车间浴室应采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气措施,且不宜直接设在办公室的上层或下层。

  6.3.4.1 女浴室和卫生特征1级、2级的车间浴室,不得设浴池。

  6.3.4.2 南方炎热地区需每天洗浴者,卫生特征4级车间的浴室每个淋浴器的使用人数可按13人计算。

  6.3.4.3 重作业者可设部分浴池,浴室内一般按每1平方米面积可按1个淋浴器换算。

  6.3.4.4 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

  6.3.5 存衣间应配置闭锁式衣柜。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存放。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车间卫生特征4级的存衣室,存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或在车司内适当地点存放工作服。

  6.3.6 湿度大的低温重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对特殊工种应设除尘、消毒室。

  6.3.7 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的数量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7计算。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

  6.3.4 淋浴器的数量,根据设计计算人数按表16计算。

  6.3.8 盥洗设施宜分区集中设置。在厂房内的盥洗设施应做好地面排水,在厂房外的盥洗设施宜设置雨篷并应防冻。

  6.3.9 在工作过程中,会沾染病原体或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和污染严重的工作场所必须设专用洗衣房。

  6.4 生活用室

  6.4.1 生活用室的配置应按照卫生特征分级定位,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工人相对集中的地方。

  6.4.2 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学习、取暖、进餐之用。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

  6.4.3 食堂的位置要适中,一般距车间不宜过远,但不能与有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不能受有害因素的影响。食堂内应设洗手、洗碗、热饭设备。厨房的布置应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防尘、防蝇、防鼠措施。

  6.4.4 厕所与工作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污池。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

  6.4.4.1 男厕所,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25人设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设一个蹲位。小便器的数是与蹲位数相同。

  6.4.4.2 女厕所,100人以下的工作场所,按20人设一个蹲位;100人以上,每增35人,增设一个蹲位。

  6.4.5 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6.4.6 生活卫生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6.5 妇女卫生室

  6.5.1 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

  6.5.2 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数为100~200名时,应设一具,大于200名时每增加200名应增设一具。

  6.5.3 最大班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业企业,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7 应急救援

  7.1 生产或使用剧毒物质的高风险度工业企业、必须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其使用面积按表18而定。

  7.2 站内采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电器、采光、照明及所需应急救援设施由相应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A.1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工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A.1.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的,采用"应尽量"。

  A.1.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A.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方法

  B.1 采用体力劳动强度指数为分级指标

  各级指数值如下:

  B.2 指数计算方法

  I=M·10

  I: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M:8小时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kcal/min·m2)

  按表B1分级标准,8小时工作日内平均散热量(能量消耗)为:

  Ⅰ级:110kcal/h·per

  Ⅱ级:170kcal/h·per

  Ⅲ级:220kcal/h·per

  Ⅳ级:300kcal/h·per

  注:1kal=4.18KJ

  B.3 能量代谢率测定方法

  B.3.1 工时记录表

  每天选择受测工种工人1~2名自上班至下班跟随记录其从事各项活动和休息的起止时间,连续(或间断)测定3天,取3天的平均值。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为正式记录。(工时记录表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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