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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1-2002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标  题】: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1—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防护不当或意外事故,一些高温或常温的化学物直接污染作业者的皮肤,对皮肤产生刺激、腐蚀作用以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为能及早诊断和正确处理,以保护作业者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负责起草,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兰州石化公司医院、吉林化工公司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Chemical Skin Burns

GBZ51-2002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2.1 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

2.2 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3 诊断及分级标准

3.1 轻度灼伤 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3.2 中度灼伤 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伤。

3.3 重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a)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

b)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

c)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3.4 特重灼伤 总面积超过50%或Ⅲ度灼伤超过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一般要求20~30min。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应特别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中和治疗。

4.1.2 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削)痂植皮或延迟植皮。

4.1.3 化学灼伤与热烧伤的常规处理相同。

4.1.4 同时有眼、呼吸道损伤或化学物中毒时请专科诊治。

4.2 其他处理

4.2.1 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运动系统或脏器严重功能障碍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4.2.2 非功能部位的灼伤,治愈后无后遗症,可回原岗位工作。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高温或常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不包括火焰伤、水烫伤和冻伤。

A.2 询问接触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化学物性质、接触剂量、接触浓度、接触时间、接触方式、劳动保护、个人卫生、季节以及冲洗时间等因素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

A.3 化学性皮肤灼伤应注意灼伤面积、程度及部位。灼伤面积按新九分法计算(Ⅰ度灼伤不计面积)。估计灼伤程度及决定切痂手术前,务必注意Ⅲ度碱灼伤创面及Ⅱ度酸灼伤痂皮的形态特点。

A.4 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主要依据临床症状、体征,以及职业接触与皮肤灼伤发生、发展之间的密切因果关系。本标准参照全国烧伤会议分级标准进行诊断与分级。某些化学物所致灼伤面积虽不大,但因局部组织破坏严重而致残者,也应属重度灼伤。

A.5 某些化学性皮肤灼伤可伴有眼灼伤、呼吸道灼伤或合并化学中毒,有些毒物如氰化物、四氯化碳、苯胺或热的氯化钡等灼伤可合并中毒或迟发性中毒,应予以特别注意,并按相应化学物中毒或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诊治。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化学性皮肤灼伤面积的计算

B.1 新九分法

头、颈面积共9%(其中颈部前后侧各占1%)。双上肢面积共18%(其中前后侧上臂各2%,前臂各 1.5%,手的掌面、背面各1%)。躯干面积共27%(其中前后侧各13%、会阴1%)。臀部面积共5%。双下肢面积共41%(其中前后侧大腿各5%,小腿各3.5%,足背、跖面各1.75%)。

部位

面积,%

头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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