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7年7月9日, 我厂职工张某在参加本部门组织的赴张家界旅游休养活动中,不慎摔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张某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旅游休养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湖南某电力机车厂安全科
安全科: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张某是参加本部门组织的外出旅游度假时不慎摔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张某的受伤,是在旅游休闲时,与其工作无关,且不是遭受事故伤害, 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