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7年3月9日,我公司某收费站一班班长赵某晚上在正常当班收费时,一辆货车在收费站出口处强行闯口下道。赵某见该车强行闯口,就在货车左前方拍打车门,示意司机停车。该车司机却置之不理,并未减速,反而向赵某驶去。赵某情急之下,双手抓住左倒车镜及车门把手。司机减速,又突然加速将赵某甩下,并从赵某双腿轧过逃逸。请问赵某所受伤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安全科
安全科:
来函收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贵单位职工赵某是在正常当班时间内,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从事收费站收费的本职工作,受到经过收费站的大货车伤害,双腿被轧伤。从函中反映的情况看,赵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