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直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今年一职工工伤住院治疗后,我们去工伤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发现公司先期支付医院的费用中,有5%左右不能在工伤机构得到报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笔费用怎么处理?
贵 州 何 杰
何杰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在工伤机构核定医院治疗费用时,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对于标准之外发生的费用,不应转嫁到已经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身上,为避免这种现象,贵单位应与医院协商,凡治疗工伤都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如果有超出药品目录或服务标准的,应事先通知公司,在公司认可的前提下进行处理。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