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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情形下的工伤认定(三)

——特殊原由下的工伤认定
作者:王景龙 孙 艳 振 贵 图片 赵天奇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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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失犯罪发生伤害

  案例

  农民工孙某为了多挣些钱,给上大学的孩子凑够生活费,他主动放弃了回家过年的休假。所在的工程整体收工后,他留在工地看堆。工棚没水、没电,屋角钻雪,四壁透风,靠铁炉子取暖。前一段时间,整天下雪,夜间气温零下30多度。在呼啸的寒风中,守着冰冷的发电机、切割机等施工设备,特别是夜间炉子怎么烧,也不觉得暖和。有一天夜里,烧红的炉子烤着了床板,继而烤着了被褥。因为孙某睡的太死,直到大火烧到了工棚里他才醒来。工棚被烧塌了,棚里的施工、办公设备全部被烧毁。孙某也被烧成重伤,万幸从大火中逃了出来。因为这场大火造成工地的损失很大,他被以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就工伤认定问题对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作出了重大修改。其将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由此可以看出,过失犯罪不再排除在工伤之外。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改线”发生伤害

  案例

  乔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车间工长,因为居住地离企业较远,他买了一部二手车,天天早晚自驾上班下班。前些日子他驾车上班,前面路上有交通事故发生,本来一向畅通的道路发生了拥堵。他只得改线绕道前行,绕道后不仅时间上延长,而且途中受他车剐碰造成乔某受伤。乔某随后向厂方申报工伤。厂里以他改变了正常的上下班行车路线,受伤地点非“必经”,且受伤时间又发生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后,予以拒绝。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早必经时间和必经路线的提法,见于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上”,而在2011年1月1日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后,因客观原因导致上下班途中改线,只要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职工受伤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旧伤之上受新伤发生伤害

  案例

  程某是一个体石英砂加工厂的工人,该厂在工作场所未配备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程某工作3年后得了矽肺病,经职业病诊断部门鉴定为Ⅰ期。由于在个体厂工作时老板既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没给他上过工伤保险,得病后老板就解雇了他,他拿着老板给的一笔工伤补偿,又到了另一家个体石英砂加工厂打工。这个厂子工作环境同样恶劣,同样没给工人上工伤保险,没和程某签订劳动合同。在这个厂工作2年后,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程某为矽肺病Ⅱ期,后一家个体厂又辞退了程某,并且以程某来该厂前就患有矽肺病为由,拒绝给付工伤补偿。

  法官说法

  矽肺是尘肺的一种,是严重的职业病。第一家石英砂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场所未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致职工患上职业病,理应对造成的伤害进行补偿。程二次入厂后,旧伤之上受新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因此,第二次雇佣程某的单位,以入厂前程某就患有矽肺病而拒绝补偿,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给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聘时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维持工作秩序发生伤害

  案例

  张某是班长刘某手下一名职工,脾气暴躁。一次派活时,张某不服从班长刘某的指挥,刘某一着急,就对着张某吼叫起来,张某一气之下,猛地上前,挥拳将刘打伤。旁边的工友何某上前劝阻,也被张某打伤,张已被停职。班长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并向张某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张某说自己已经被停职,没钱赔偿。

  法官说法

  班长刘某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同事何某上前阻拦的行为也与工作相关。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刘某和何某所受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宿舍中互殴发生伤害

  案例

  小颜和小李同为某工厂的工人,共同居住在厂里提供的一间宿舍中。这天是星期日,住同宿舍的工人都外出逛街,宿舍中只剩下小颜和小李两人,他俩人无事闲侃,侃着侃着,话不投机,竟动起手来,小颜挥手抄起茶杯,将小李砸伤,导致小李住院治疗,事后小李的父母在向法院起诉小颜时同时起诉了厂方,要求厂里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小李不是在从事厂方提供的生产活动场所受伤,不是因厂方提供房屋的受伤,此厂方对小李的受伤不承担责任。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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