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2012年9月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决定采取6项措施,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6项措施包括:一是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所有的煤矿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对不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并做到整改内容、投入、措施、期限和责任“五落实”。对整改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予以关闭。二是切实加快小煤矿关闭实施进度。重点关闭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落后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等5类煤矿,确保年底前全国最少淘汰关闭625家小煤矿。三是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主要措施和责任,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全面彻底排查隐患,抓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四是加快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加快推进资源整合,强制关闭采用已淘汰生产工艺的煤矿。抓紧实施兼并重组,建设大集团、大企业、大基地。加快煤矿技术改造,提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五是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术、装备、工艺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六是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安全许可,防止弄虚作假。提高监管监察工作水平和事故救援能力。严肃煤矿事故查处,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