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2012年8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按照“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2010年减少20%以上”的要求,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颁发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修订的《办法》已于2012年7月1日颁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要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程序,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和许可证编号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办法》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结构规划,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础设施整顿改造提升,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新《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对照新《办法》规定,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不符合新《办法》规定且拒不整改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