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近来发生两起事故,均为单位职工间互相帮忙导致受伤。
第一起事故是职工肖某,用自己家的小四轮车给一位同事家拉肥料。当车快到地边时,路上有一小埂子。由于拉的肥料太重。在过埂子时,小四轮翘头,水箱内的水溢出,喷撒到肖某自己和旁边帮助推车的人身上,造成烫伤。
第二起事故发生在职工李某身上。在单位没有派车情况下,职工苏某私下找到李某,让李某用自己的私家农用车帮运棉花。车费由苏某支付。当车行驶到中途,李某发现自己的车头上有一三角带掉在地上。李某在没有停车、也没下车的情况下,就坐在农用车上侧身捡拾三角带。由于农用车方向跑偏,冲下路基,把李某挤伤。请问:我单位发生的这两种情况,职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我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十六团安全科 志 安
志安先生: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导致职工受伤均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其中最为关键的三个要素都是与工作有关,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而贵单位两位受伤职工发生事故原因均为为同事帮忙拉货,与工作无关,因此在拉货途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至于受伤职工的医疗等费用,应由帮忙者与被帮忙者之间相互协商解决。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