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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情形下的工伤认定(2)

——特殊工作场合下的工伤认定
作者:王景龙 孙 艳 振 贵 漫画 赵天奇 来源:本站搜集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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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在庆功宴

  案例

  于某所在的企业,每年年底都要在酒楼举行一次年终总结及庆功宴会,邀请全体员工和家属参加。会上不仅有企业领导对企业这一年来的工作作出总结,对下一年的工作作出部署,还要表彰奖励在企业内评选出的当年的优秀员工和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员工。随后是企业优秀员工代表上台表态。于某在这年被企业评为“最有贡献的职工”,当场获得企业领导发给的10万元奖金。说实话,于某会前没有一点思想准备,上台领奖后,心情非常激动,结果下台阶时不小心一脚踏空,摔下领奖台,造成小腿骨折。因于某受伤发生在宴会上,单位在究竟应不应该给他申报工伤上发生意见分歧。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场所应当具有扩张性,它不仅仅指职工常态下的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了职工为了工作可能到达的其他场所。企业在酒楼开年终总结会,要求全体员工参加,员工出席会议的酒楼,可以认定为员工当时的工作场所。员工领奖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伤在外出培训

  案例

  某化工厂技术员赵某,前不久被派往外省一家化工厂学习。在此期间,赵某就住宿在化工厂安排的宿舍里。一日,赵某在宿舍休息,下地走动时,不慎将室友未按规定而随手摆放在地上的一壶开水碰倒,开水将赵某的双脚烫伤。受伤后的赵某只好返回家乡医院治疗。他让家人向工厂要求申报工伤,好支付相关医疗及看护等待遇。考虑到赵某受伤是发生在外出培训的宿舍里,厂里认为这不属于工作原因受伤,因此拒绝为赵某申报工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职工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得认定为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里没有把职工外培受伤,列在不得认定为工伤范围之内。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2007年9月7日[2007]行他字第9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照上述规定,赵某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伤在会议组游

  案例

  张系是一家大型物资集团公司采购处的业务主管,前不久参加了一个订货会。按惯例,会议举办方不但车接车送、宴请,还组织了外出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张某爬山时不慎摔伤,造成腿部骨折。张返回单位后以“旅游也是开会的一部分”为由,要求集团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集团公司劳资部门认为职工外出开会时的旅游活动并非公务活动,因此张某在旅游爬山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同意为张某申报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这两条对予以工伤认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并不能穷尽所有工伤的情形。开会旅游尽管不是公务活动,但毕竟是会议组织的。从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出发,再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发布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四、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的答复:“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⑨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活动比赛、 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⑩ 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可以享受因工待遇。”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应当给张某申报工伤。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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