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有一位亲属,在一家化工厂工作。2006年7月5日上午,在该厂停产检修期间,我的亲属受车间领导指派,在车间用大铁锹铲反应塔的填料瓷圈。上午10时左右,我的亲属工作中不慎扭伤腰,当时人不能动弹,是同事们把他搀扶到操作室,给他脱去工作服,用车送回家中的。回到家中后,由于腰痛加剧,人也站不直,亲属被先后送到镇、省级医院求诊。省级医院诊断结论为:(1)腰突症;(2)腰L3-5节棘,棘间韧带撕裂。事后我亲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主管领导不同意,理由是该员工以前腰不好。但是我的亲属进厂20多年,从来没有因腰不好,在该厂由医疗部门、劳动部门开证明书和请假证明书。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部 章建平
章建平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函中所反映的情况,您的亲属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发生腰扭伤,受伤部位与其从事的体力劳动有直接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职工本身患有腰部疾患,在工作中旧病复发,这样的情况就很难准确判断是否为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在申请工伤认定中,应将这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