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分厂有一名女工,于2007年4月25日12点(12点至13点为分厂午餐休息时间)用酒精炉加热她本人从家中带来的午饭,不慎被酒精烧伤面部,导致住院治疗。伤者父母要求认定工伤。我分厂工作地点距离居住地点有13km,上班为早出晚归。中午午餐公司专设有食堂,还备有蒸汽热饭箱。请问:1.职工吃午饭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关系?
2.该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请予以答复。
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
有限公司车厢厂 李建桥
李建桥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应符合的相关条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职工在午休时间用酒精炉加热午饭,既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也非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