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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的几点建议

作者:李勤良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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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国务院安委会在给各级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绝对数控制指标的同时,还下达了以“死亡率”表述的相对控制指标,包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百万吨煤炭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建立相对控制指标体系并列入对各地各部门的考核,将使安全生产责任制更加科学、完善,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但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如果简单地按照“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所辖各地仅仅下达几个“死亡率”数字,既没有对相对控制指标的分解和考核进行必要的说明和界定,也没有把相关部门现有统计信息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和充实,不仅难以形成共同的认识和理解,而且为责任制考核留下机制上的矛盾和障碍,从而大大削弱了实施相对控制指标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功效和作用。当前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实施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以下4点。
一是指标分解下达的测算依据。面对各地产业结构、地理条件、人口聚集和物流情况的千差万别,省级政府下达指标给市(地)级政府,市(地)级政府再下达指标给县(市)区政府,依据什么来体现各地安全生产状况和责任的差异性应当进一步明确。
二是指标内涵的界定。例如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的从业人员和临时用工的人数;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中的“万车”是否包括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等车型。
三是统计信息时段的一致性和操作性。工矿商贸事故统计年度截止时间是12月底,消防事故的统计截止时间是12月20日;统计部门提供国内生产总值的数据通常在次年的2月底左右,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年度责任制考核时间难以衔接。
四是相对控制指标统计信息资源分散。目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别由安监、交警、消防、海洋渔业、交通、海事、建设等部门分别承担,车辆拥有量由交警和车管部门掌握,统计部门提供各地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和规模以上企业从业人员的数据(不包括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数字来自不同部门,统计数据比较分散和零乱。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近几年基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实践,提出如下设想和建议:
一、国家和省级安监部门(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组织进行专项调研,不仅要多听听基层政府和安监机构的意见,而且要尽可能听取统计、计划、公安、交通、海洋渔业、建设、海事等部门的意见,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书面规范,供各地各部门作为执行的依据。
二、整合、充实安全生产统计信息资源。对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数据的统计、公安、交通、海洋渔业、建设、海事等部门,确定统一的统计时段(比如事故统计统一截止到每年12月20日),界定各项指标的内涵,设定相应的表式,落实各项数据提供的渠道和时间要求。
三、根据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年度相对控制指标,以各地前3年历史数据的平均值为参数,分解下达各地的年度相对控制指标数,以此体现各地客观环境和产业状况的差异性,使相对控制指标更贴近各地实际,使考核体系更具有针对性。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模式。为使现行的绝对控制指标和刚刚实施的相对控制指标有机结合起来,可以考虑对省级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考核以相对指标为主,绝对指标为辅。这样就能够体现条与块、宏观与微观之间的责任制特点。
五、在实施相对控制指标的过程中,对前几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进行必要的完善,比如海上作业船只的事故统计(目前渔船按船籍港统计,运输船按事故发生地统计)问题;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范围等等,作出一个更加明晰的界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国的一项法定的制度,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但责任制本身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直接关系到这项制度功效和作用的发挥,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改进,这也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委会办公室的重要工作责任,尤其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管机构,应该尽快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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