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于2007年1月8日上午8点骑自行车上班,进入厂区后自行车前叉断掉,导致该职工从车上摔下,脸部撞到地面,造成多处受伤,牙齿也脱落两颗。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福建漳州 章行
章行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贵单位职工的受伤,尽管发生在上下班进入厂区内的途中,但既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