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有一职工在2006年4月19日下午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车上另乘坐有其母亲,同为我公司职工),在经过一丁字路口时,发现前面有辆警车,因担心自己(包括母亲)未戴头盔,而且只穿着拖鞋,故掉头准备驶离该路口,结果被后面开来的一辆货车撞上,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已经交警部门另案处理结束,公司也为其本人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手续。
现该职工于2007年4月18日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根据上述情况,该职工可否认定为工伤?像未戴头盔这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可否作为不认定工伤的依据?
浙江正邦时装有限公司 李建华
李建华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贵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被货车撞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尽管贵公司已为该职工办理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仍有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未戴头盔的行为不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因此,不能以此为由,作为不认定工伤的依据。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