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公司一名职工于2006年12月7日乘坐与我公司签有协议的公交公司的班车上班。途中,一小车超车时与公交车相撞,公交车紧急刹车,造成这名职工摔伤,车上全体职工均可作证。当时公交车司机与小车司机达成交通事故自行处理协议,未向交通部门报案,把职工送到了单位。第二天,这名职工感到腰痛,立即报告单位主管,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受伤。经与公交公司协商,公交车司机承认事故属实,我公司要求职工向公交公司索赔,承担治疗及误工等一切费用。
请问,这名职工的情况能定为工伤吗?公司要求职工向公交公司索赔而不承担工伤责任合法吗?
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龚向阳
龚向阳先生:
来函收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是在乘坐班车上班的途中,因与小车相撞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对于这名职工的受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使受伤职工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贵公司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与公司签约的公交公司,受伤职工可向其要求民事赔偿。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