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名职工于2005年1月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右肘受伤),经当地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十级工伤。同年11月,该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右脚受伤),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九级工伤。2007年1月,该职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请问,公司是支付其两次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支付其工伤最高一次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漳州灿坤公司 徐方波
徐方波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同一职工在贵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两起不同部位的工伤。对于该职工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的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综合各地实践经验,企业应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支付该职工最高一次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所指的一次性补助,不受受伤次数决定,而是针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企业所给予的一次性的补助。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