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请问:较大危险因素如何确定?如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数量和具体位置有何规定,是哪些文件规定的?
江城化工厂安全科
安全科:
来函收悉。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作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安全警示标志的位置,应根据不同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相关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标明。如有人活动的坑槽、洞口、梯道等处,应设立红灯示警;在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四周,要设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安全警示标志的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但应以保证安全为前提。
安全警示标志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具体规定,如《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第二十七条对爆炸危险场所的规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九条对危险化学品作业点的“安全标志”也有相关规定。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