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6年4月26日,我厂一名职工回家乡休假后返回工厂所在地上班,途中乘坐私人客运“面的”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面的”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完全责任。该职工平时住工厂所分的住房,只有休假才会回到距离工厂22 km的老家。事故发生后,我们在处理方面存在疑惑,该职工事故发生当日是上零点班,而他出事故的时间是在下午5点20分,不是平时的上班时间。请问,这能算上下班途中吗?该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
湖南南岭民爆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分公司
技安环保科
技安环保科:
来函收悉。
根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该职工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所指上下班途中,是职工从日常居住场所到企业的路途中,即该职工从平时居住的工厂所分的住房到工厂的路途中,而非职工往返家乡的路途。从出事时间上看,也非在平时上下班的时间,而是职工从家乡返回平时居住地的时间和路途,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