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女职工于2006年9月13日15点20分左右(其当天上班时间为15点30分至23点30分)骑自行车经港区上班,一名警局关押犯罪嫌疑人,趁人不备,逃跑后进入港区,将女职工暴力推倒,抢走其自行车,致其受伤,后诊断为盆骨骨折。此名疑犯未跑远即被警方再次抓获。
请问该名女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网友
网友:
来函收悉。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贵单位女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条件为,因机动车事故导致受伤,可认定为工伤。而贵单位女职工的受伤原因,并非机动车所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应以刑事案件另行处理。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