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是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滇东电厂工程项目部输煤队,担负着滇东电厂输煤运行、供水运行等工作,4个工作点相距较远。我们的工作性质是,24小时3班制工厂化作业。2006年1月27日晚20点左右,我厂3名工人去电厂上班,在行至离办公地点300m时,突遇3名拦路抢劫歹徒,他们用大约40mm长的刀子顶住工人。在搏斗中3名工人均被歹徒刺伤,其中2人死亡,1人重伤。后经救治,伤者于2006年4月14日出院,现这名工人要求认定工伤。
请问,这名工人能否认定为工伤?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滇东电厂项目部工会
王刚
王刚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来函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3名职工是在上班的路上遇歹徒持刀抢劫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贵单位3名职工的受伤情况,虽在上下班途中,但不符合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条件,故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但贵单位应积极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3名歹徒的刑事责任,并获得相应赔偿。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