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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难逃工伤赔偿责任

作者:佳木江南 漫画 赵天奇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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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下班车祸丧生亲属申请工伤认定

  江苏扬中的何美华是个体业主缪老板服装加工店的一名员工。2009年10月5日21时41分左右,何美华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被酒后驾驶小型客车的黄良喜撞倒,何美华连带电动自行车被摔出后,又与杨里程驾驶的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何美华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三车受损。

  2009年10月10日,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黄良喜负事故全部责任,何美华、杨里程不负事故责任。受害人何美华的丈夫、女儿、儿子、母亲和父亲张松、张埕萁、张力仁、王祝娣、何纪福5人共获得了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款共40万2400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2009年10月17日,张松等5人申请工伤认定,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决定,认定何美华为工伤。缪老板不服,于2000年2月8日申请复议。2010年3月29日,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缪老板仍然不服,于2010年4月12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6月23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的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何美华是多年来为缪老板加工服装的员工;缪老板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8年12月9日止,按计件制支付10余名员工的劳动报酬,有效期满后,未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继续从事服装加工; 2009年11月12日,缪老板申请注销工商登记。

  判决生效后,张松等人向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享有何美华因工死亡待遇。2010年10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缪老板支付张松等人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14万9028元,扣减何美华借款5000元,尚应支付14万4028元;缪老板支付张埕萁一次性抚恤金8万3160元,支付张力仁一次性抚恤金9万8280元,支付王祝娣一次性抚恤金12万8520元。

雇主自曝非法用工拒绝给付工伤待遇

  缪老板不服,于2010年11月5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起诉。认为5被告的亲属何美华因交通事故死亡以后,已获得他人侵权赔偿款40万元。原告是无厂名无字号的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何美华之间系雇佣关系,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既享受交通事故赔偿待遇,又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中计算标准有误,应予撤销或改判,并应驳回被告提出的工亡待遇请求。

  扬中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何美华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松等5人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依法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获得侵权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行不悖,是兼得模式,不适用补差原则,只是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侵权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2010年12月15日,扬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缪老板赔偿张松、张埕萁、张力仁、王祝娣、何纪福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金39万8854.5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终审裁判定纷止争工伤赔偿铁板钉钉

  宣判后,缪老板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改判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工亡待遇请求。理由是:自己是自然人,无营业执照。虽然在2004年12月10日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期限自2004年12月10日至2008年12月9日。但仅在2004年交纳了1年的工商管理费用。2005年以后未缴过任何费用,也未年检贴花,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及有关工商政策法规,该执照2008年12月9日有效期满后已自行作废。因此自己不是劳动用工主体,没有劳动用工资格,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何美华直系亲属在侵权案件中已经获得了40万2400元的赔偿,远远大于工亡待遇。因此也不应当再赔偿。自己与何美华之间是雇佣关系,非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不应该赔偿。事故发生后,何美华亲属到上诉人家闹事打人,不仅造成上诉人等人的人身伤害,而且给上诉人的名誉和精神造成了极大损害,被上诉人必须赔礼道歉,恢复上诉人的名誉。

  针对上诉人缪老板的上诉理由,镇江市中院经审理认为:

  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了何美华系缪老板的员工,缪老板与何美华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何美华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缪老板认为其和何美华之间系雇佣关系,与生效的判决相矛盾,也与其一审时认为是非法用工的主张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

  即使如缪老板所言,其是无照经营,其认为赔偿的数额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细化实施的一次性赔偿办法,计算为27万960元。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非法用工情形下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该条例及《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何美华的母亲、子女可从2009年11月起享有受害人本人工资30%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39万8854.59元。此时,无照经营的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因此应以39万8854.59元为最终赔偿数额。

  2011年4月1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非法用工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非法用工情形下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这一特别规定体现出保护劳动者并号召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分担风险的立法目的,同时可以有效遏制企业借非法用工逃避工伤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该办法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该办法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同时该办法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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