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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潘行球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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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受伤

  湖南省同年县务工人员赵毅,于2010年2月进入浙江某电缆有限公司当电工兼机修工。

  2011年4月23日9时37分,赵毅接到公司生产部经理电话,说上级技术监督部门有人来检查,叫他赶快到工业区新厂维修锅炉。因为公司原所在地新建厂房当日下午要验收,赵毅负责水电工作,准备工作较忙,他就向前来检查验收准备工作的公司总经理请示,总经理说:“这里这么忙,先忙完这边的事再说。”

  当日10时40分许,赵毅再次接到公司生产部经理的电话,说检查人员已离开,让赵毅有空时再来修理一下就可以了。随后赵毅又接到一个私人电话,但他没有如实向总经理汇报,却举着手机跟总经理说:“那边又打电话来催了,怎么办?”总经理就让赵毅赶紧去了。于是赵毅立刻离开工作岗位。

  当日中午,赵毅带着妻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前往新厂。至12时40分许,途经工业区交叉路口时,与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毅胸腹部受伤,被送到医院手术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3.8万余元。

  事发后,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对赵毅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只是考虑到他刚伤愈出院,暂未执行。

  赵毅出院后,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赵毅受伤不能算工伤,由此导致赵毅与公司为是否申请工伤认定发生争议。随后,赵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原因质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经办人为了查明事实,向有关人员作了详细调查,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当面对质。据赵毅陈述,事发当日11时许,他从老厂出发骑自备二轮摩托车到新厂维修锅炉,途中被车撞伤。因赵毅所述中从离厂至出事间隔太长,露出破绽,被公司工作人员当场点破后,又改口说回家吃过中饭后于当日11时40分许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出发的。

  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事发当日10时45分许,赵毅离开老厂,至12时40分到达出事地点,时隔约2个h。既然新厂那里催得那么紧,急于要赵毅前去检修,为何赵毅离厂后没有马上前去呢?从公司老厂到新厂,相距只有10多km,骑摩托车一般只需20min左右。根据事故现场监控镜头拍摄的图像资料显示,按他当时驾驶的车速每小时不少于40km计算,无论如何也花不了这么多时间。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曾问过赵毅带着妻子去干什么。他说,顺便捎她去看望自己公司一位关系亲密的受伤工友,但公司领导单独询问赵毅妻子,她竟然不知道赵毅说的那个工友。而这位工友仅休息了两天就已上班,与赵毅只不过是一般的同事关系。

  根据电信通话记录,公司领导再问赵毅:当日出事前后用同一手机号多次与他通话的是谁?赵毅开始说不知道,后来说这是公共电话,最后又说是自家侄子打电话告诉他,已离开老家到外地打工……

  对公司领导提出的许多疑问,赵毅先后说法互相矛盾,难圆其说,无法作出合乎情理的解释。公司领导由此认为,赵毅所说因工外出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他离开岗位驾驶摩托车外出,分明是为了处理私事。因此,赵毅外出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不予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赵毅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前往工业区新厂进行锅炉维修,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本应认定为工伤,但有两个因素影响工伤认定。其一是赵毅申请工伤认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事发当日,赵毅接到该公司生产部经理第2次电话后,明知新厂锅炉已经不必急于修理,却隐瞒实情,以公司生产部经理接连来电话催促为由离开岗位,说明他当时要求因工外出所说理由与事实相悖。至于赵毅借急需修理为名外出,究竟去干什么,只有他自己清楚。

  第二个也是最关键的因素,是赵毅外出时无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这就限定了一些应由本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包括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酒驾等情况,都属于本人主要责任。而按照事故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赵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理,赵毅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出工伤认定结论是:赵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赵毅收到该工伤认定结论书后不服,又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采纳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依法予以维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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