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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新问题 增强紧迫感

——就贯彻执行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访孙华山副局长
作者:本刊记者 晓 讷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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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91号国务院令,颁布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刊记者就《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专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

  记 者(以下简称“记”):孙局长,您好。新修订的《条例》即将施行。此次《条例》修订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为何要进行这次修订?

  孙华山(以下简称“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强调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制建设,不断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国内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深刻变化,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化,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职能划归安全监管部门。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危险化学品使用事故较多,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1/4,运输环节安全保障有待进一步强化等。三是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如对有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规定不够明确、有的行政惩处力度偏弱等。四是近年来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五是现行《条例》施行后,国家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六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我们统一内外安全管理制度,这也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从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出发,对现行《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记:新修订《条例》的颁布施行,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孙: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新《条例》是我们工作的法律依据,解决了许多长期存在的问题。

  此次《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旨在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社会管理、规范政府行为、保障社会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一个历史性的重大成果,是安全监管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必将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记:在新《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如何抓好新修订《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执行新修订《条例》为重要抓手,统筹谋划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突破;以科学发展为动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发展;以科学发展为标准,检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

  当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条例》,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要做到突出“一个主体责任”、完善“两个机制”、建立健全“三项制度”、抓好“四个重点”。

  突出“一个主体责任”,即在行政法规层面,新修订《条例》首次明确要求强化和落实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

  完善“两个机制”,即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机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市场准入是新修订《条例》保留并完善的一项重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制。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和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并完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实施许可,认真把好准入关,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法制意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行业多、部门多,建立运行高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因此,新修订《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已经成熟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支持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即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登记和备案等各项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制度。新修订《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企业、经营企业分别实施行政许可,是法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是保证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的强有力措施,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条例》中,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许可权限大幅度增加,这也对市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行为准则,保证工作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建立健全登记制度。新修订《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的内容。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和各省级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要根据《条例》的新要求,细化工作程序,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首次登记工作任务,要主动开展前期工作,做好《条例》新增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三是建立健全备案制度。新修订《条例》完善了有关备案的规定。《条例》明确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备案制度、储存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制度、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制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涉及安全监管、港口行政、公安等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照新《条例》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备案程序,认真履行有关备案职责。

  抓好“四个重点”,即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新修订《条例》规定的现场检查权、调查了解权、查阅取证权、查封扣押权和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执法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为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条例》贯彻实施最有力的保障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的日常任务。在行政执法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实行动态监管。动态监管就是及时掌握新增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情况,这要靠安全监管网络和信息网络实现,要下大气力推进信息化。要充分运用现有成果,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实现省级数据与国家数据的联网,并确定一批有条件的地市,予以指导和扶持,实现动态监管目标。

  三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安全监管新途径。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管理环节多、监管部门多、涉及行业多,既要最大程度保护好广大群众的安全健康,又要处理好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这就需要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新修订《条例》的最新要求,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安全监管新途径,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科技等手段,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四是加强配套法规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以新修订《条例》为契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于今明两年制修订出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部门规章,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新修订《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地区也要及时清理本辖区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文件,加快配套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度。

  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作,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和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握好贯彻实施的方向和进度。现在,距离新《条例》的正式实施还有4个月时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工作,以新《条例》实施为契机,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开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编辑 晓 讷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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