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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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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职工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编辑同志:

  我们是西安一家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我企业2011年进行了改制,一部分职工转成公务员编制,一切待遇享受公务员待遇。现有一问题,我们有一企业职工原受过工伤事故伤害,这次他也进入公务员序列,但是他要求在改制时由企业支付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在工伤发生后支付)。请问:像这名职工并非与我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从我企业直接改制为公务员,还应该支付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西 安 赵新月

  赵新月先生: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工伤职工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均规定,对于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对于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的条件规定得很明确,就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而贵企业发生的情况是,工伤职工按照企业整体转制安排,直接随企业转为公务员序列,享受公务员待遇,因此,并非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就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施倚

上班车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大型国企。企业为了方便职工上下班,一直安排了多线班车。2011年3月,我单位一职工7:05分上了班车,在车站等候他人时突然心脏病发作,在场职工对他采取急救措施,但是抢救无效,3min后该职工死亡。现职工家属要求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请问:该职工发病死亡均在班车上,此时他还没有到达工作岗位。这样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吉 林 李燕飞

  李燕飞先生: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的死亡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尽管贵单位职工未到达工作现场,就心脏病发作死亡,但根据现在许多企业的规定,凡设置班车接送职工上下班的,当职工坐上班车,即视为该职工上班标志,班车成为考核职工是否按时上下班的工具,因此,该职工登上班车,即可视为进入企业,在班车上发病死亡,就可按照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

  施倚

外派出国工人到海边旅游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们是山东一家企业。我单位一名外派海外施工人员在2010年8月的一个休息日,自己去海边游玩,不慎被大浪打伤,造成脖子以下瘫痪。现该职工在国内治疗,家属来我企业申请工伤待遇。请问:外派职工在休息日外出游玩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济 南 雷利兴

  雷立兴先生: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贵单位职工在外派工作期间,外出游玩受伤,不符合“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认定条件,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可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贵单位也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从工会等系统给予一定的援助。

  施倚

民爆器材生产的安全条件有哪些?

  编辑同志:

  我们是生产民用爆炸器材产品的企业。请问:民爆器材企业生产设施应符合哪些安全生产条件?

  湘 潭 刘 健

  刘健先生;

  为加强民爆器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对民爆器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民爆器材企业生产设施应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一是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二是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烧试验厂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和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

  三是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是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五是电气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

  六是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条件。

  施倚

预防民爆器材燃烧爆炸的措施有哪些?

  编辑同志:

  预防民用爆破器材燃烧爆炸事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安 徽 李 烁

  李烁先生:

  预防民爆器材燃烧爆炸事故,应采用以下措施:

  1.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工艺技术应是成熟、可靠或经过技术鉴定的;

  2.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的企业,应制定能正确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可能引起燃烧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卸爆、应急等安全措施。

  4.所有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器具、仪表应相容。

  5.对危及生产安全的专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6.预防火炸药生产中混入杂质。

  7.在生产、储存、运输时,不允许使用明火,不得接触明火或表面高温物质。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在工艺资料中应作出明确说明,并限制在安全范围内,且要遵守用火细则。

  8.在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击。

  9.要有防止静电产生和积聚的措施。

  10.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用防爆电器,所有设施应满足防爆要求。

  11.生产、储存、工房均应设置避雷设施,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

  12.在火炸药的生产中,避免空气受到绝热压缩。

  13.要及时预防机械和设备故障。

  14.生产用设备在停工检修期间,要彻底清理残存的火炸药,需要电焊时,除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外,还要采取消除杂散电流的措施。

  施倚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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