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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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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不肯出院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单位一职工杨某在2008年4月16日工作时,因突发事故受到伤害,导致高位截瘫。我单位为他办理了工伤认定申请,领取了工伤证,所有工伤待遇都给予落实。现有一问题请教:杨某受伤至今近3年,一直呆在医院,我们让他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以便按照伤残等级给予相关待遇。但他既不肯出院,也拒不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致使我们无法按照标准执行对他的政策待遇。杨某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湖 南 蒋建兴

  蒋建兴先生:

  贵单位职工工伤后的处理,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可知,杨某在受伤近3年后,仍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贵单位按照条例要求,仍不能说服该职工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按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职工将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施倚

怎样证明劳动关系?

  编辑同志:

  我们从家乡外出打工,常常会遇到一些企业老板不与我们签劳动合同的情况。2010年,一位在天津打工的同乡就是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受伤后老板不承认是公司员工,只给付了部分医疗费就再也不管了。老乡找到劳动部门,但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连医院单子都在老板手里,上面的姓名也填的不是她本人的,想得到赔偿特别困难。请问:如果遇到老板不签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拿什么证明劳动关系?

  四 川 王庆梅

  王庆梅女士:

  对于发生工伤后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劳动关系是首要的一步。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二条中有5项规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尽管如此,还是建议所有外出打工的朋友们,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平时注意收集上述资料。一旦意外发生,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施倚

往井下运送爆破物品有哪些安全规定?

  编辑同志:

  在煤矿生产中,需要使用大量爆破器材,请问:往井下爆破地点运送爆破物品时,有哪些规定?

  河 南 沈宝申

  沈宝申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施倚

生产场所的安全卫生要求有哪些?

  编辑同志:

  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生产场所的安全卫生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佳木斯 王春义

  王春义先生:

  来函收悉。

  生产场所的劳动条件应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厂房或建筑物(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均必须安全稳固,各种厂房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和方位应符合防火防爆等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2. 生产场所应布局合理,保证安全作业的地面和空间,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人行通道和车辆通道;

  3. 在室内的生产场所应设安全门,并有两个安全出口,在楼上作业或需登高作业的场所还应设安全梯;

  4. 生产场所应根据不同季节和天气,分别设置防暑降温、防冻保暖、防雨雪、防雷击的设施;

  5. 生产场所及出入口通道、楼梯、安全门、安全梯等处均应有足够的采光和照明设施,易燃易爆的生产场所还必须符合防爆的要求;

  6. 在有职业危害的生产场所,应根据危害的性质和程度,设置可靠的防护设施、监护报警装置、醒目的安全标志以及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抢救和安全疏散的设施。

  施倚

老腰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在某建设施工项目工地工作的韩向前是公司一名老员工,有腰腿毛病多年。今年2月份复工后在抬东西时,他突然腰部扭伤,去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现在韩向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当时现场并没有发生意外,我们认为他的腰伤还是老毛病犯了,这样的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安 徽 马立伟

  马立伟先生: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韩向前的腰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尽管韩向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腰扭伤,但诊断出的腰椎间盘突出并非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10大类115种职业病之一,发生伤害也非生产现场突然的外界原因造成,而是年长者长期形成的一种慢性病,因此,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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