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罚伤心发病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公司一位女职工赵某今年6月因上班违反劳动纪律,被公司处罚,扣除了当月奖金。赵某对这件事非常在意,得知奖金被扣的当天,上班时情绪很不稳定,当班时竟然心脏病发作,晕倒在地。公司及时将她送至医院抢救。现赵某在家休息,期间她的家人特意来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给予医疗费报销等工伤待遇。请问:赵某因受罚发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
江 苏 王 辉
王辉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公司职工赵某的发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赵某在上班时心脏病发作晕倒,尽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发病原因是因自身疾病发作,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赵某的发病显然也不能应用这一条款,因此赵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施倚
骑摩托车上班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地质勘探企业。由于作业场所较远,我们单位为职工配备班车,接送职工上下班,因此我们也要求职工坐班车上下班。但2010年7月2日,我单位一名职工没有按规定坐班车下班,而是自己骑摩托车回家,结果在回家路上不小心被一石块磕中,摔倒在地,造成脚部扭伤。该职工摔倒后自己爬起来去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脚骨折。现该职工行动不便,无法上班,向我单位申请按工伤处理。请问:职工不按单位规定坐班车上下班,骑摩托车摔伤后也无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单位应该给他办理工伤认定申请,让他享受工伤待遇吗?
陕 西 梁全丙
梁全丙先生: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贵单位尽管规定了职工上下班应乘坐单位班车,职工骑摩托车上下班违反了企业规定,但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可应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关键是该职工受伤是否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即该职工受伤是否是在上下班的时间内和必经线路上,骑摩托车摔倒受伤是否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事故处理材料,以及受伤后医院的诊断处理材料。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申请工伤认定,进而享受工伤待遇。
施倚
骑车进厂区下雨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2010年7月初,我单位一职工钱某骑车来上班。进入厂区后,他本应把车放在门口车棚中,但近些天下大雨,看到一些职工直接骑车到车间门口,钱某也打算把车骑到他所在车间门口。但是在骑往车间的路上,由于路滑,钱某在骑过路面垫放的一片纸盒子时被绊倒,摔倒在地,造成骨折。现钱某向我单位要求工伤待遇。请问:钱某还没有进入生产车间受伤,能否按照工伤处理?
南 京 向 华
向华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钱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尽管钱某还没有到达他的工作岗位上,但工作场所的概念,应广义地理解为进入厂区后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企业有责任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和好的环境。钱某在厂区内骑车被纸盒绊倒受伤,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因此,应为钱某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工伤待遇。
施倚
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职业危害是什么?
编辑同志:
职业病危害中,哪些属于生产性粉尘?它会引起哪些职业危害?
江 苏 沈 舟
沈舟女士:
来函收悉。
首先回答什么是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能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生产性粉尘源于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物质蒸气冷凝、物质的不完全燃烧等。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影响较大的生产性粉尘主要有:
矽尘。矽尘也称为游离二氧化硅(SiO2)粉尘,生产中接触SiO2粉尘的作业非常多,如冶金、煤炭行业的开采、爆破;铁路、修桥等作业;机械制造、加工业的原料破碎、研磨、配料、铸造、清砂等生产过程;还有陶瓷、水泥厂作业均可接触SiO2粉尘。SiO2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煤尘。指煤矿井下开采时,在掘进和采煤工作中接触的粉尘,主要是煤尘和SiO2粉尘。这种混合性粉尘叫煤矽尘,主要可引起煤矽肺。
石棉尘。接触石棉作业主要是石棉采矿、建筑、造船以及耐火材料、刹车板制造和使用等作业中。石棉被公认为致癌物。
其次是粉尘会引起哪些职业危害。 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性中毒、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现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有13种,包括矽肺、煤工矽肺、石墨矽肺、炭黑矽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其他尘肺。
施倚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3个问题
编辑同志:
在贵刊2010年第7期《推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文中,黄毅局长回答记者说,该规定删除了5种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在此,笔者有几点疑问:1.为什么要删除这5种作业?2.今后这些作业者上岗操作还要不要“证”?3.是不是这些人员不归属安监局监管?
段克仁
段克仁先生:
来函收悉。
您所问的是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删除这5种作业,是国家安监总局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协商的结果。今后这5种作业的培训将划归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局统一进行管理和培训。
第二个问题,今后这些作业者上岗操作要不要持证,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人员今后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管理下,应该会要求持证上岗,但目前先期交接工作还没有完成,具体规定还未出台。
第三个问题,这5种作业人员是否归安监局监管。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这些作业人员将作为国家质检总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监督管理,国家安监总局不再对其进行监管。
施倚
如何对火灾进行分类?
编辑同志:
请问,火灾是怎么进行分类的?
顺 德 钱 恒
钱恒先生:
来函收悉。
关于火灾的分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第131 号公告,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968-2008《火灾分类》,该标准代替GB/T 4968-1985,于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GB/T 4968-2008《火灾分类》国家标准新规定的6类火灾如下。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B 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C 类火灾——气体火灾。
D 类火灾——金属火灾。
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