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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女工

作者:本刊记者 冯 瑾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30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维权作用。在企业中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完善女职工的维权机制建设。2006年底,全总在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意见》,计划从2006年起,用3年时间,在已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中,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机制,促进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落到实处。至2007年2月,全国已有江苏、河南、河北、辽宁、广西等11个省、自治区,由各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企业联合会3家联合,对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做出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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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2005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kg的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编辑 冯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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